王金明在听判决
备受坊间关注的嘉兴市南湖新区管委会原主任王金明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尘埃落定:王金明受贿罪成立,法院认定其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491万余元;检察机关指控其构成滥用职权罪,法院认为依据不足,不予认定。
12月19日上午,王金明犯受贿罪一审被嘉兴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金明的退赃款1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案件审理期间,王金明全盘否定此前供述,提出种种辩解意见,法庭审理历时三天,创下嘉兴法院庭审同类案件的记录。
检察机关曾指控,王金明在利用担任嘉兴市南湖区(原秀城区)余新镇镇长、党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林某在承接余新派出所办公楼、余新镇政府食堂、余新镇工会职工宿舍等工程中谋取利益,于1999年至2007年间收受林某所送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9万元。对此,王金明辩称,林某给其的10万元系借款,林所送的沙发、裘皮大衣属礼尚往来。
12月19日上午,法官称:该笔10万元离案发已长达8年时间,王金明没有出具借款凭证,双方也没有约定还款时间,而且被告人在有能力归还的情况下不归还,结合林某有让被告人王金明为其谋取利益的事实,法院认为,该10万元应当认定为被告人的受贿款。被告人王金明辩称林某所送的沙发、裘皮大衣属礼尚往来,但缺乏依据。
聆听宣判的过程中,王金明自始至终一脸漠然,面对媒体也三缄其口。王金明家人到庭旁听,听到判决结果后,王妻掩面而泣。
此前,王金明的两名涉案情人徐微频、李治文已经另案处理,因犯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10年3个月。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 通讯员 田舍郎 钱姬霞 记者 孙自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