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发布的《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从2012年3月1日起,浙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将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其中四类场所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这四类场所分别为:城市道路停车服务;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包括公共城市广场、市民中心、机场等,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等指定停车场所;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医院、图书馆等单位;住宅小区内公共停车场所(含小区道路停车泊位)。
浙江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运用价格杠杆,适当提高停车收费标准,可促进城市公共交通资源的有效利用,逐步缓解行车难、停车难问题。城市道路停车收费标准还可根据交通状况和泊位供求实行时段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