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0日讯
浙江台州市天台县人曹海艇当上一村之长后,挪用集体资金39万元,12月19日,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
检察机关指控,现年37岁的曹海艇,2005年至2010年担任街头镇一村委会主任。2009年7月底至2010年2月初,曹在任期间,利用职权向村出纳徐根青挪用本村资金归个人使用,徐根青前后分九次将村集体资金39万元给曹挥霍,。
曹挪用资金大都是以村里需建设某个项目的名义。2009年7月底的一天,曹以筹建车站需要走关系的名义给徐根青写了一张暂支条,拿走了8万元钱。8天后,他又以筹建停车场的名义从徐根青处支走了2万元。再过了十来天,他又以开发公墓的名义拿走了10万元。就这样,断断续续地直到去年上半年,曹海艇从徐根青处拿走了近40万元。
曹拿走了这么多钱,都用于购买彩票及个人消费上,并没有用于其口中所说的给村里办事业。期间,徐对曹经常这样拿钱有担心,曹就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对徐说,他买彩票花了很多钱,钱现在没有了。如果要承担责任,徐也有责任。如果继续拿钱的话,他才有机会把钱盘活归还。
法庭还审理查明,曹海艇曾经替余某将一辆来历不明的别克轿车介绍抵押给别人,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庭审中,曹海艇和徐根青均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法庭合议后认为,曹海艇犯挪用资金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徐根青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