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温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温州菜篮子集团原董事长应国权等16名高管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受贿罪案。检察机关指控16名被告人涉嫌犯罪金额达4亿余元,其中应国权参与贪污数额计2.2亿余元、参与挪用公款数额计9千余万元、私分国有资产1.1亿余元、个人受贿25万元。据称,这是今年浙江检察机关查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职务犯罪窝案。
今天上午开审的温州菜篮子集团高管腐败窝案,除被告人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董事长应国权外,还有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郭洪远、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陈国凯、何永莲、卓宁初、季绍坤、胡永林、白方中、宋宏峰、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王璋、黄奇丽、董克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处长胡秀民、财务处长陈铿涛以及身兼由应国权等个人控股的发展公司总经理的公司丁容海和应国权的儿子、发展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温州市检察院派出检察员郑加佳、代理检察员叶英波、李海燕出庭支持公诉。长达12000余字的起诉书指控应国权等人涉及四个方面职务犯罪:
1、贪污。2003年至2006年间,应国权、郭洪远、何永莲、黄奇丽、白方中、陈国凯、宋宏峰等人在担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期间,为非法获取个人利益,合谋成立股份制的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贿赂等手段,非法侵占使用国有划拨土地216721.5平方米(325.0822亩),价值共计人民币11578.8万元。
2005年底开始至2010年案发前,被告人应国权、白方中、卓宁初、陈国凯、胡永林、丁容海、王璋等人经预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白肉运输业务经营收入共计人民币1223.95万元。
2006年初开始至2010年案发前,应国权、白方中、卓宁初、王璋、董克凡、郭洪远、陈国凯、季绍坤、丁容海、何永莲等人经预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等手段,侵吞生猪屠宰业务经营收入共计人民币401.18万元。
2006年开始至2010年案发前,应国权、何永莲、丁容海、陈国凯等人经预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擅自决定等手段,侵吞温州市皮碎市场业务经营收入共计人民币893.26万元。
2006年开始至2010年案发前,应国权、郭洪远、陈国凯、卓宁初、丁容海、胡永林、季绍坤、王璋、白方中等人经预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蔬菜交易业务经营收入共计人民币7975.64万元。
2、挪用公款。 2005年底至2007年初,被告人应国权、陈国凯、郭洪远、季绍坤、卓宁初、胡永林、王璋、何永莲、丁容海等人先后挪用集团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3485万元,用于营利活动。2006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应国权、应飞杭、王璋挪用集团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2389万元,用于营利活动。2008年3月份,被告人应国权、应飞杭、王璋等人挪用集团公司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营利活动。
2010年7月份,被告人应国权、应飞杭、陈国凯、丁容海、卓宁初、胡永林等人挪用发展公司资金2012.5万元归钟涛使用,用于营利活动。2010年11月份,被告人应国权、陈国凯、丁容海、应飞杭等人挪用发展公司资金500万元归戴志雄使用,用于营利活动。
3、私分国有资产。1998年至2007年间,应国权、宋宏峰、胡秀民、王璋、陈锵涛,通过虚增职工人数虚报工资总额基数的方式欺骗负责审核工效工资总额的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使虚增的职工人数部分的工资基数额度通过核定,纳入工效工资总额,并违反国家规定,以集团公司名义,将骗取的工资基数额度的资金共人民币11198.54万元集体私分给个人。
4、受贿。2005年至2010年间,时任集团公司总经理、发展公司董事长的应国权利用职务便利,在农贸市场摊位安排、水产生意等方面为水产商户黄建权谋取利益,先后三次收受黄建权现金共计人民币25万元,并承诺在娄桥水产市场股份合作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关照。
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追究应国权的刑事责任;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郭洪远、何永莲、陈国凯、卓宁初、季绍坤、胡永林、丁容海的刑事责任;以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宋宏峰的刑事责任;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王璋的刑事责任;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应飞杭的刑事责任;以贪污罪追究白方中、黄奇丽、董克凡的刑事责任;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胡秀民、陈锵涛的刑事责任。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还在进行中,本网及追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