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0日讯
昨日下午,金华市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吴俊东与胡启明、戴聪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本报曾作连续报道)的相关证据和判决理由。国内10多家媒体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据市中级法院民二庭庭长郭召军介绍,该案虽然交警部门对事故出具了责任事故无法认定的结论,但是综合吴俊东在交警部门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现场勘察情况,可以认定事故发生在吴俊东超车过程中,且本案事故的发生与吴俊东的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的不当超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吴俊东和车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郭召军表示,法院认为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是各类证据的一种,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要结合其他各类证据加以综合分析评判,做出自己的判断。从本案看,综合各类证据,法院认定吴俊东的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的不当超车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在新闻发布会上,市中级法院通过PPT展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及吴俊东在交警部门所作的第一次问询笔录,本案目击证人戴锡和证词,受害人胡启明、戴聪球陈述,交警部门现场勘察笔录等一批证据。
就网友热议的吴俊东是不是做了好事被冤枉这个问题,郭召军称,从法院审理查明的情况来看,本案就是一个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吴俊东就是这起事故的责任人。当然吴俊东在事故发生听到喊声后,能够返回现场扶起两位受害人,并通过其父亲及时报警,及时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治疗这是好的,但这和一个与本案无关的第三人做好事还是有区别的。而且在本案一审判决前,吴俊东本人一直没有提到自己是做好事,只说是根据交警队的检验报告,自己并没有撞到,故不予赔偿;其父意见也是如交警部门认为有过错的会承担责任的。称自己做好事是在一审判决之后才出现的。
此前,有媒体就吴俊东案发表社论指出,机动车肇事适用特殊的归责原则,民事诉讼只需要达到“优势证据”,法院就可认定事实。
首先,本案法院采用“高度盖然性”原则,法院认定:翻车与吴驾驶摩托疏忽大意超车“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其承担七成责任。
其次,吴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车撞人”(包括“撞”非机动车)跟彭宇案中的“人撞人”的归责原则不一样:彭宇案中,徐老太要举证彭宇有过错;而机动车适用“无过错责任”,司机吴俊东需要举证胡氏夫妇有过错,并且自己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才能为自己减轻责任。
正像一位法律专家所说,只要证明司机的不当驾驶与事故间“存在因果关系”,司机就应承担责任,未必需要“有实体上的碰撞”。这也就是所谓“无碰撞交通事故”。本案最终经金华市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决定不予立案,其实“不撞也赔”的确于法有据。这也为公众解读林林总总的“彭宇第N”案,提供了一个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