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2日讯
命苦的黄丽霞,成了大家眼里最坚强的母亲:在丈夫遭遇车祸去世,赔偿金一分拿不到的情况下,45岁的她,一人扛起一个家,抚养两个儿子,照料年迈的公婆,节衣缩食,更是没有好好休息过一天(详见《坚强母亲为两个儿子苦撑起一个家》)。
昨天,新浪、搜狐等多家网站转载了丽霞的故事。很多人对黄丽霞表示同情和敬佩,也有人问:杭州市在2008年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金,丽霞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可否申请这笔救助金呢?
同时,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作为刑事被害人家属,包括杭州在内,能够获得赔偿的不到一成。司法界人士呼吁,应该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的配套制度和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体系,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的专门机构。
肇事方说:“人都坐牢了,还想要钱?”
据了解,杭州市在2007年12月出台了《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投入10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救助资金专款专用,用于对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确需救助的杭州户籍及外地来杭务工(以持有在杭单位劳动合同为凭)伤亡人员实施救助。
昨天,记者问黄丽霞为何一直没有申请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我不认识几个字,不知道政府还有这样的政策,我也不懂得怎么去申请。”丽霞说,当时,她知道要找撞死她丈夫的肇事司机李某赔钱,法院判作为监护人的李某父亲赔偿12.9万余元,可是对方一直拿不出钱来。
黄丽霞所在公司办公室主任沈先生说,肇事司机李某今年7月被抓,11月19日被判刑,但赔偿还是分文拿不到,丽霞还特地问过公司,她该怎么办,可是公司方面没有处理这方面的经验,就建议她去找找律师。“她当时特别无助,想来真是惭愧,没能帮上她。”他说。
肇事司机李某被判刑之后,丽霞曾给李某父亲和他们所在的湖南老家的村委会联系过, “打电话去,一开始还会接,后来丢过来一句‘人都坐牢了,还想要钱?’。”丽霞听了,心里堵了块大石。
本报记者将帮助黄丽霞申请交通事故救助金
黄丽霞能申请杭州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金吗?她又该怎样申请?
经过多方联系,昨天,记者找到了杭州市交警支队事故处事故科的王科长。他介绍,丽霞可向原来处理她丈夫交通事故的辖区交警大队提出申请,统一上报杭州市交通事故救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可拿到救助金。
据了解,救助资金使用项目主要为医疗抢救费、死亡丧葬费、对交通事故受害者通过法律途径仍未获得经济补偿,造成医疗救助及家庭生活困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医疗抢救费用主要是未侦破的逃逸交通事故伤亡人员抢救费用,救助限额为5万元;死亡丧葬费以民政部门提供的火化费用清单为准,限额为3000元;一次性善后生活困难补助费针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家庭,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对死亡人员家庭救助限额3万元。
这几天里,丽霞将准备材料,打算向交警部门递交交通事故救助金申请。届时,本报记者将陪她一起去西湖交警大队。事情进展如何,我们将持续关注。
纵深
九成刑事被害人家属拿不到一分钱
邸志远是杭州市中院专职审委会委员,多年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并曾担任刑庭的庭长。近日,邸志远从刑事司法视角撰写了一篇题为《关于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思考》文章,文中首次透露了杭州市刑事被害人赔偿和救助情况。
邸志远表示,刑事犯罪往往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创伤,为了救济被害人及其家属,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设立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权利救济程序,规定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杭州和全国各地的情况差不多,法院刑附民案件的执行状况很不理想。”邸志远表示,就杭州中院所审理的法定刑在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每年因犯罪行为而致死亡的被害人约有120余名(还不包括轻重伤被害人),然而,穷尽一切司法和执行手段,被害人能得到被告人实际全额赔偿的不足2%(仅此实际也均由被告人亲属代为赔偿)。每年平均500余名刑附民诉讼被告人经法院判决后实际赔偿的不到10%。
邸志远以曾经震惊杭城的王保某、王西某抢劫案为例说,2009年9月4日,王保某、王西某在河南、上海多次抢劫后流窜至余杭区某镇,先后对被害人郁某某、楼文某某、楼某某、吴某某、华某某实施捆绑、威逼,问出银行密码等财物后,持刀捅刺5名被害人,致楼某某、吴某某、华某某死亡,另二人受伤,并焚火灭迹。法院虽然依法判决王保某、王西某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35万余万元,但两被告人身无分文,无钱可赔。
再如,一起独生子被抢劫杀害案,被害人父母拿到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后, 27万元赔偿款因罪犯身无分文而根本没有得到兑现。
被告一方家境贫困,家里人变卖了耕牛,借了款,也凑不出2万元赔偿款的事,在司法实践中,非常普遍。就全国来看,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执行率不足2%,能够获得赔偿的被害人极少,几乎空判。
对此,邸志远分析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多数没有正当职业,没有正常的经济来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普遍现象是“越穷越熊”的人犯罪较多;刑事被告人异地流窜作案较多,对其财产的取证难度很大,实际赔偿能力也差。大量的刑附民赔偿“法律白条”,不但使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损失和创伤无法得到救济和弥补,也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刑事被害人救助靠法院检察院自行组织
根据一份公开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刑事立案数在400万件以上,被害人群体庞大。但由于大量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或有的刑事案件发生后很长时间内难以查获犯罪嫌疑人,或因证据原因无法认定责任者,导致每年约有300万被害人及其亲属得不到任何赔偿,生活非常困难,被比喻为“黑暗中独自哭泣的人”。
早在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最高检、财政部等8家单位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检专门下发通知进行动员部署。
不过,杭州市中院专职审委会委员邸志远说,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被害人救助机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开展、救助基金的发放一段时间内仍需依靠法院、检察部门自行组织。
记者了解到,浙江省检察机关实行的是内部“捆绑式”救助,即县与市、市与省二级院,或省、市、县三级院共同救助。2007年以来到今年年初,浙江省检察院与下级检察院捆绑式救助刑事被害人案件7件,省检察院支付救助金29万元。而全省法院虽然早在2006年底就建立了司法救助金,但现有的司法救助主要不是针对刑事被害人,而是民事案件当事人或老上访户等。
呼吁
尽快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
昨天,记者就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对象、标准以及救助资金的来源,咨询一家司法机关相关人士时,对方答复,这事比较敏感,因为需要救助的对象太多,救助资金十分有限,只有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时,才会启动救助程序,而很多当事人并不清楚有这么一项政策。
邸志远呼吁,应该从国家层面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的构建,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的配套制度,把生活极为困难、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刑事被害人、死亡被害人需要抚养的亲属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完善法院、检察院已有被害人救助制度,健全各级机构设置,使之成为整个被害人救助体系的重要一环。
另外,邸志远表示,司法和民政部门的救助可以解决一部分刑事被害人的生存问题,但这些可能难以全面满足被害人更深层次的需要,需要有专门的社会机构、人员负责整合广范的社会资源,提供被害后心理创伤的恢复、医疗等更全面、细致的救助服务。
此外,社会现有的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自然灾害受害人救助的办法、活动的实践经验、运作方式都可以为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活动所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