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的借条周四12月15日温州泰顺法院
董某今年30岁,泰顺罗阳镇人,他因为随意处置了一张签有自己名字的借条,而陷入了一场新的官司。
2008年8月,他向夏某借款12000元人民币,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09年正月归还。借款到期之后,董某并未归还款项,后双方由于还款事宜发生纠纷,于2009年12月24日到派出所协商。
当时董某提出分两次归还借款,并出具借条(在一张纸上写两份借条),董某在第一份借条上签了字,第二份借条未签字,但夏某不同意这种还款方式,董某随手就将废弃的借条揉成团扔了。
后来,夏某起诉至法院,经审判董某于今年3月1日归还了该借款。
但今年3月22日,夏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称董某还欠了他12000元,证据便是当日被董某揉成团扔掉的借条。
记者郭婧:凡是签了自己名字的纸条,都要小心处理。
承办人胡法官:泰顺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夏某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结此案。据都市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