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3日讯
记者日前从市发改委获悉,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省物价局下发了相关通知。明年3月1日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将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其中有四类场所停车收费要实行政府定价。
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
将实行政府定价
上述通知明确,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有:城市道路停车服务;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包括公共城市广场、市民中心、机场、车站、码头及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收费,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等指定停车场所;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住宅小区内公共停车场所(含小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等。其他各类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自主定价。
机动车停放收费
将区别车型
按照新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将区别车型大小,以停放次数、时间等为单位,按车辆实际占用车位数计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也可以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具体车型分类及计费方法将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在免收停车费这一时间段上,最新的规定是:机动车临时进入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各类停车场所,免费停放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应当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城市道路停车费
相对高于配套停车场
按照省物价局的要求,制定城市道路停车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收费、同一区域内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配套停车场收费的原则,并可根据交通状况和泊位供求实行时段差价。今年4月1日起,我市鹿城区范围内机动车占道停车收费标准分三个区域收费,一级区域为2元/半小时,最高20元/天;二级区域1.5元/半小时,最高15元/天;三级区域1元/半小时,最高10元/天。
明年3月1日起,全社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均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