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7日讯
交通事故中受伤具体获赔多少,与构成几级伤残等级有很大关系。来自重庆的骆先生不久前拿到了36万余元赔偿款,但这笔赔偿款,他拿得一波三折,因为先后给他做鉴定的三家鉴定机构,给出了三种不同结果。而根据第一个结果,骆先生很有可能只能拿到数万元赔偿款。
2007年6月14日,重庆人骆先生驾驶一辆无牌电瓶三轮车,经温州市黄龙住宅区康强路与新泽住宅区前交叉路口时,与梁先生驾驶的轿车相撞。事故造成骆先生及三轮车上的乘客受伤,其中骆先生颅骨骨折。
去年3月29日,交警部门认定,梁先生在夜间雨天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未减速行驶是造成事故原因之一,而骆先生所驾驶的无牌电瓶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但他没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在左转弯时未让对向直行的车辆先行。梁先生和骆先生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因为调解不成,骆先生向鹿城法院提起诉讼。去年10月20日,经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骆先生遗留颅骨缺损和器质性遗忘的伤残等级均为十级,属于伤残等级最轻的一种。
骆先生的委托代理律师浙江井朗律师事务所的主任陈文俊,觉得骆先生的伤残等级不可能只有十级。他建议骆先生重新申请鉴定后再次起诉。去年12月9日,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认定,骆先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及颅骨缺损的伤残等级分别为六级和十级。
梁先生所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对此不服。鹿城法院遂委托温州律政司法鉴定所对骆先生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今年7月30日,温州律政司法鉴定所认定骆先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的伤残等级为六级,遗留中度失语的伤残等级为六级,遗留颅骨缺损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最终,鹿城法院依据温州律政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果,对骆先生的损失进行认定,确定骆先生的获赔数额为36万余元。陈文俊称,如果法院按照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结论作出判决,那骆先生很有可能只能拿到数万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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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与检测时间有关
“因为大家都用同一标准鉴定,鉴定结果‘打架’的情况极少发生。”温州律政司法鉴定所主任、副主任法医师邵黎明称,这除了三家鉴定机构不同外,主要原因是时间上差异(相差半年多)和病情变化的差异(一次比一次严重)。邵黎明提醒市民,最好等伤情稳定下来再去做鉴定。
来源:温州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