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女士向本报热线85188518反映:今年1月时,我朋友送了我一张海之鱼鲜冷冻水产品有限公司的提货券。我因为老花眼当时没有仔细看,以为券是到今年12月过期,等我前几天拿出券时,发现有效期是到今年2月份,已经过期了。
今年1月,廖女士的朋友送给她一张海之鱼鲜冷冻水产品有限公司的提货券。“券上标注的金额为500元,可以领取一个海鲜大礼包。当时因为朋友在,我又是老花眼,所以只是大致看了一下,有效期上有一个2字,我想总不会只有一个月的提货期,于是我以为有限期是到今年12月。”廖女士说,前段时间,她突然想起还有一张海鲜提货券没有用,但等廖女士找出提货券后才发现券已经过期了。“有效期其实是到今年2月15日。”
廖女士说:“因为以前也有一些冷饮券和水果券在过期后,商家还是同意给予继续使用,于是我便拨打提货券上的电话联系了对方,但对方却表示券已经过期,不能继续使用。如果提货券只是价值几十元,那我也就算了,但这张提货券价值500元,不是一笔小数目,作废了实在太可惜,所以我希望商家能让我继续使用。”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了海之鱼鲜冷冻水产品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杨先生解释:“一般情况下,提货券在过期后,公司可以把提货券延期一个月,而像消费者这样已经过期大半年的,而且当初提取的海鲜大礼包早就已经没货了,所以公司无法再让其使用。”
对此,下城消协的国副秘书长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货券是一种预付性质的合同凭证,在过期后商家以作废的方法处理,是不合理的,商家阐明‘过期作废’、‘逾期无效’等规定也都是无效的。预付性消费券实际上是一种债务契约,即便消费券过期,消费者作为债权人也有权要求商家履行债务,但消费者需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所以即便是已经过期的海鲜提货券,商家也没有道理不予兑换。”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见习记者 朱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