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04日讯
由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于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法规规定,宁波市停车场管理体制作出重要调整,今后停车场使用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改为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使相关部门的职责更贴近管理实际,更有利于市民利益需求。
施行了近十年的《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做出了修改。2010年10月25日,市政府正式将该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而市政府提出的重要修订原因之一就是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不明确。经2011年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三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后,该《条例》修订草案获得通过。
修订后的《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借鉴了外地城市的先进经验,符合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有助于提升城市管理专业化水平。条例规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同时,《条例》对具体管理职责的调整作了规定。如将公共停车场经营备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为城市管理部门,以便于城市管理部门对公共停车场经营的管理。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或者撤除以及设置和使用情况评估主体在原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基础上增加了城市管理部门,以利于两部门工作的协调和配合。
此外,《条例》还对两部门的处罚权限作了进一步明确。如规定在道路停车泊位不按规定时间、准停车型停放车辆或者使用收费道路停车泊位不缴费的行为统一作为停车场内的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处罚。
宁波日报 记者 龚哲明 见习记者 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