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因“可在定点医院刷卡结算”和“女职工生孩子平均比以前多拿5000元以上”两块新内容,备受社会瞩目。该办法去年11月22日出台,具体的操作方法最近也逐渐明朗了。
比如,《办法》的公布时间是2011年11月22日,但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中间这段时间生孩子的女职工,生育费用该怎么报销?已经报销过的,还能不能按新办法享受新待遇?
这些问题,不但劳动部门经常接到市民咨询,快报85100000热线也常常有读者来电打听。
我们梳理了大家关心的一些代表性问题,昨天请杭州劳动保障咨询专线12333进行了权威解答——
去年下半年生孩子的女职工
本月底前抓紧报销
沈小姐:2011年7月1日至11月22日期间,已经发生的生育费用如何申请报销?
答:2011年7月1日后,女职工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生育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以及职工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的,可在2011年12月15日后,持本人身份证、市民卡、杭州银行借记卡、就诊病历、有效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相关资料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到杭州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含异地人员医疗费报销大厅、钱江新城市民之家医保窗口、杭州市医疗保险城北服务大厅和市医保局办事大厅)以及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和滨江区等城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要特别注意的是,当年度医疗费应在次年1月底前申报。所以去年下半年生孩子的女职工,一定要在本月底前抓紧报销了。
已按老规定报销过
月底前可申请重新结算
冯女士:2011年7月1日后发生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已经向社保申请报销的,可否要求按新办法规定享受待遇?
答:可以。
重新结算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用人单位向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按新政策有关规定重新结算生育保险待遇的书面申请;
2.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根据参保职工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情况,打印杭州市生育职工已享受待遇退费凭证(一式两联:财务联、医保联);
3.用人单位凭杭州市生育职工已享受待遇退费凭证(财务联)及支票到市社保局计划财务处窗口办理退费手续;
4.退费到账后,用人单位凭市社保局计划财务处出具的退费收据、杭州市生育职工已享受待遇退费凭证(医保联)及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相关医疗发票复印件、明细清单、出院小结、杭州银行借记卡等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待遇申报手续。
全职太太也能报销生育医疗费
苏先生:听说全职太太也能享受生育待遇,怎么享受?
答:杭州参保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在杭州市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生育或发生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可以按杭州医保规定进行结算(报销)。
但全职太太不享受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
在外地参保的需出具证明
刘女士:职工生育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前提之一是“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此处的12个月是否包括外地的生育保险缴费年限?
答:包括外地(省内、省外)的生育保险缴费年限,有外地参保年限的,需向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生育参保证明材料。
连续缴费12个月
还能拿到生育医疗补贴
何先生:发生生育医疗费用时,是否要求参保人生育保险参保满12个月?不符合计划生育的人员,能否享受医保结算生育医疗费用的待遇?
答:医保待遇正常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都可以通过医保途径结算,不要求生育保险参保满12个月。如果有临时外出、长住外地等情况的,均需遵守医保的备案规定。
符合计划生育的,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以上生育,还可以拿到一笔生育医疗补贴费:剖宫产2000元、助娩产1500元、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1000元。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因此,不符合计划生育的人员,只要医保待遇正常,仍可通过医保结算。
据都市快报 记者 魏奋 通讯员 林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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