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12日讯
“公开官员财产,将其放在大众的监督下,才是最有力的反腐。”省人大代表、台州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叶维军这样认为。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仅2008年至2010年三年,法院系统判决生效的贪污贿赂案件67494件,人数69038人,渎职12066件,生效判决人数11845人。2010年职务犯罪与2008年相比,案件数上升7.2%。
“虽然我们也有不少反腐的好政策,但不立法,不公开,反腐总难彻底。”叶维军认为,“官员个人财产不公开,是反腐难以有效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
【现状】
我国目前尚无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规定
“欧洲官员财产公开有上百年历史了,柬埔寨去年也出台了《反腐法》。”叶维军说,我国2005年出台的《公务员法》,未对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做出规定。
目前,“公务员财产内部申报,上报给当地纪委。”叶维军认为,“这只是党内文件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没有制度规范,即便申报,不公开,人民也无法监督,也较难形成真正的监管。”
至于一些人“财产问题属个人隐私”的态度,叶维军认为,“当官搞政治就应该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财产就应公开。”
近几年,“一些地方也不乏对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尝试。”
叶维军举例说,如宁波慈溪,推行领导干部廉情公示制,廉情公示表张贴在单位公告栏,向本单位本系统的干部职工进行公示;新疆阿勒泰,将55名新提拔为正科和副县级干部的财产申报表,挂在网上公示。
作为省人大代表,叶维军认为:“出台官员财产公开的法律是迟早的事情。”因此,他向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递交了一份建议,要求制定出台《浙江省官员财产公示条例》,并提出对制定出台官员财产公示条例的方案设想。
【建议】
官员个人财产应接受公众监督
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是对官员有关家庭财产进行申报、登记和公布的法律制度,并定期将官员个人财产状况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在叶维军的方案设想中,相关条例须经人大立法,并对受理机构、申报内容、申报主体、公示范围及追究机制等方面做约束。
1、明确申报受理机构。“法律形式明确监督机构,很关键。”
在制定条例时应当与国际接轨,在行政监察机关中设立财产申报的专门受理机构,负责官员财产申报工作,并接受人民和舆论机构的举报。
2、明确申报公示内容。“其实,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占了个人财产的大头。”
财产公示申报内容既要包括申报人个人的财产,也包括申报人的近亲属(近亲包括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申报的财产范围应包括不动产;交通工具;存款、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债权、债务、投资或者偶然所得;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助及福利费等。
3、合理确定申报主体。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不应局限于领导干部,而应包括一些执法部门和涉及项目审批、房产建设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因为他们拥有很大的权力。因此,官员财产公示条例应当适当扩大申报主体,把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一些特殊领域的公职人员纳入申报范围。
4、明确财产公示范围。“公开,是最好的防腐”。
官员财产公示范围可以根据申报主体职级、行政管辖领域范围而定。省、市、县(市、区)党政任何领导应当分别在整个省、市、县(市、区)范围内新闻媒体,如党报、电视台、广播电台上公开,在提拔任用和正常任职时每年公示一次,接受当地社会群众和新闻媒体的公开监督。
5、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申报受理机构在接受申报后应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全面真实,同时官员财产在新闻媒体公示后允许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披露或举报、控告。对拒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的申报人,严格实行辞职、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用强制方法惩治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以确保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严肃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