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21日讯 去年9月1日下午5时10分许,王某驾驶一辆摩托车途经温州市区马鞍池东路马鞍池公园前面路段时,被市交警一大队一中队民警拦下。民警检查发现,其摩托车未经年度安全检验,遂依法采取扣留措施,并核对王某的身份信息无误后,让王某交出了车钥匙,开具了强制措施凭证。而后,民警将扣留的摩托车推到路边,锁好车头,收好车钥匙,等施救中心拖车过来运走。
随后,王某假装离开,却偷偷躲在附近,暗中监视民警的一举一动。不一会儿,他趁民警不注意,迅速地掏出一把备用的车钥匙,开走自己被扣的摩托车。之后,民警屡次电话联系王某,王某均置之不理。今年1月,王某的驾驶证有效期限已到,王某回到老家办理换证手续时,抚州交警部门从全国交通管理信息网上查到王某在温州有交通违法记录,需处理掉方可办理。王某方知各地交警网已实现全国联网,自己早已被列入“黑名单”。
今年2月份王某不得不返回温州,硬着头皮来到市交警一大队一中队,坦白自己的违法事实,要求接受处理。2月17日,交警部门除对王某驾驶未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做出罚款200元,并记2分的处罚外,还对其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的违法行为移交有关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
交警表示,扣留车辆是属于对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涉及的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暂时性限制,其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交通违法行为或是为收集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证据的需要。因交通违法被扣留车辆后,驾驶人或保管人就被中止了对车辆的使用权和支配权,若擅自将扣留的车辆转移就构成了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受到拘留的严厉处罚。
来源:温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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