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杭州3月25日讯 随着我省开始公布部分城市PM2.5监测数据,空气、水、土壤等环境领域的话题,更加引起群众关注。我省空气、水、土壤的环境质量现状如何,今年清洁空气、水源和土壤的新举措又会带来什么变化?就这些问题,浙江日报记者专访了省环保厅厅长徐震。
记者:我省开展新指标项目监测的情况怎样?
徐震:按照计划,环杭州湾城市今日起试报细颗粒物PM2.5的监测数据,并在环保厅门户网站上发布。温州、金华、衢州、舟山、台州和丽水等6个设区市,2013年3月起发布。所有县级城市,2014年1月起发布。我们同时也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前发布。
我们将利用2年时间完成“新标准”增加指标的监测完善工作。即在现有153个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已有监测指标的基础上,相应增加PM2.5、臭氧、一氧化碳等监测指标。其中设区市部分站点增加氨气、过氧硝酸乙酰脂、半挥发性有机物、能见度、碳黑等针对光化学烟雾重要前体物和灰霾特征因子的监测指标。计划到2012年年底,11个设区市的城市环境自动监测站全部具备开展环境空气污染物一般项目监测能力;到2013年年底,具备监测能力的自动监测站扩展到所有县级城市。
记者:要想空气质量好,光有标准还远远不够。我省在治理方面会有什么具体举措?
徐震:监测不是目的,关键是监测以后的治理。我省2010年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全省层面的清洁空气行动方案(《浙江省清洁空气行动方案》),就是以治理PM2.5等复合污染为目标的。近期,我省还将制定实施《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PM2.5)防治实施方案》。在“十二五”期间,将分阶段推进工业、交通、城市、农村等四大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特别是要不断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大力推进脱硫脱硝工程,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和烟粉尘的污染控制。要在全省建设“烟尘控制区”,在县级以上城市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烧区”和“黄标车限行区”,要完成石油炼制、化工、医药、农药、印刷、家具(玩具)制造、制鞋、喷漆、涂料、塑料、橡胶以及合成革等行业有机废气整治。
记者:除了空气以外,水质量也一直是老百姓关注的焦点。我们知道,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目前还不能达到百分百。问题在哪?我们采取了什么举措?目前进展如何?
徐震:从整体上看,我省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保持在优良水平,水库型饮用水源水质较好,但部分河流型饮用水源水质相对较差,氨氮、总磷和高锰酸盐指数等指标不能满足要求。主要原因是处于河网的取水源受周边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染影响。为改善饮用水源水质,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我省启动了清洁水源行动,明确了排查整治影响水源地安全的污染源、整治重点工业污染源、控制畜禽养殖和种植业污染、建设城镇和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推进河道清淤和生态修复等方面的目标任务。2011年12月13日省人大颁布了《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并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使饮用水水质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记者: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考核制度,是我省在治理水污染方面的一个制度创新。目前实施情况和效果如何?
徐震:2009年,我省率先启动跨行政区域水质交接断面考核管理制度。该制度实施以来,我厅逐月通报考核结果,对考核不合格的地区进行预警通报。从2011年第三季度开始,每季度在媒体上公布考核结果,全年的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政府生态省考核、建设项目审批、财政资金奖惩的依据。
2011年,在上半年气象条件不利(降水量比常年同期偏少50%左右)的情况下,全省149个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中,Ⅰ至Ⅲ类水质断面93个,占62.4%,Ⅰ至Ⅲ类水质断面比例和满足功能要求断面比例均与2009年相比有所改善。
记者:土壤的健康也关系到老百姓的安危。目前,我省的土壤健康情况如何?
徐震: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我省的土壤环境特别是农产品产地的土壤环境质量,总体良好。全省主要“菜篮子”种植基地的土壤、灌溉水和空气等指标,基本上能达到相应标准要求,处于“安全、清洁”的水平。
记者:在治理土壤方面,我省正在采取什么举措?“十二五”期间将达到怎样的目标?
徐震:去年,我省出台了《浙江省清洁土壤行动方案》。“十二五”期间,围绕实施行动方案,我省将重点抓好三个方面九项任务:通过深化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和农业农村面源等污染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土壤污染;通过实施重点工业区和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在过程中监控和预警土壤污染;通过实施一批污染场地修复示范工程,在末端强化土壤污染治理。
- 环杭州湾七城市昨日正式首发PM2.5数据
- 环杭州湾7城市首日公布PM2.5数据 均符合新国标
- 省环保厅公布3月24日全省7个城市PM2.5监测数据
- 浙江首次公布全省七个城市的PM2.5监测数据
- 宁波明起公布PM2.5监测数据 首个监测点位于海曙区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