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 每人每月增加105元
2012年05月23日 08:10:47
昨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此举旨在保障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
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中,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浙劳社险〔1999〕333号文件、国务院令第375号和第586号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办法
自2012年1月1日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5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当地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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