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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高温天作业中暑可申请工伤 生理性中暑除外
2012年05月23日 09:32:21

   浙江在线05月23日讯 昨日,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修订并起草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意见征集结束。意见稿明确: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高温天气作业中暑可申请工伤

  记者从意见稿中看到,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规定中还提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或签订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如属生理性中暑则不算工伤

  高温天气作业中暑了,都算工伤吗?这是很多市民关心的问题。昨日,记者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他说,高温中暑算不算工伤,不能一刀切,得依情况而定。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宁波现行的高温中暑工伤认定程序,如果是室外施工,比如建筑等行业,劳动者高温中暑了,一般可直接认定为工伤。但如果是在室内的情况下,则要经过一定的职业病检验部门做出专业的鉴定诊断而论:如果确定是职业原因导致的,确定为职业病,才能认定是工伤,再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是生理性中暑,则不属于工伤范围。

  认定为工伤后,中暑职工即可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应该由企业承担。劳动保障专家提醒,职工因中暑等工伤进行治疗期间,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及相应补贴。如出现企业拒不支付中暑治疗费用、工资等情况,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据悉,目前宁波市的职业病鉴定单位是市疾控中心和宁波市第一医院和第二医院。 

  违规将整改或追责

  据记者了解,目前我国唯一一部高温作业可参照的法规是1960年7月1日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该《条例》针对的只是冶金等特殊高温作业的行业,且一“暂行”至今已52年。

  在2007年,卫生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成为我国又一份高温劳动保障文件。其中指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但《通知》没有给出具体的惩罚措施和高温费标准。

  在日前的征求意见稿中,记者注意到,安监、卫生、劳动保障、工会都被授予了职责加强监管。意见稿第十三条还指出,政府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问题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该说,宁波的高温费发放执行得不错。很多企业达到200多元每月,甚至400元每月。”市总工会副主席劳建兰告诉记者,但每年也发现有企业不愿发放高温费,“根据现行的法规,高温费发放主要靠企业自觉。如果企业拒绝支付高温费,没有相关的惩处措施来撑腰。”劳建兰说,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一旦实施,对劳动者而言无疑又多了一重保障。

  
来源: 中国宁波网 作者: 记者 滕华 编辑: 沈正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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