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30日讯 “原单位向我索赔33万,还要求新东家开除我,这不是把人逼上绝路么!”
沈先生原是杭州泰林生物技术设备有限公司的员工,两个多月前,他跳槽到了另一家公司。这家公司也在滨江,叫杭州科百特过滤器材有限公司。
没想到,泰林公司转身就把沈先生和他的新东家一起告到了法院。
引发这场官司的导火线是一份协议。一年前,沈先生和泰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附有一份《职工竞业禁止协议》。按照这份协议,沈先生无论以什么理由离职,两年里都不能从事老本行,泰林公司每月补偿其人民币3000元。
沈先生说,自己每个月光是房贷和车贷就要交6000多元,泰林公司的做法让他的择业自由权受到侵犯,生存都无法保障。
事件
离职惹上官司才知竞业禁止协议
沈先生来自嘉兴,今年34岁,正值职业黄金年龄。10年前,他毕业于北方一所名牌大学,后来一直从事生物科技有关行业。
按沈先生的说法,在2011年3月进入原单位泰林公司之前,他在好几家公司(包括外资公司)呆过,但从来不知道“竞业禁止”是怎么一回事,因为前几次跳槽,对方压根都不提这件事。
今年2月20日,沈先生正式与泰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于离职原因,沈先生昨天向记者解释,主要是泰林公司经常安排他出差,但他的性格比较内敛,不喜欢经常往外跑。
他也曾和泰林公司的相关领导提过这件事,但频繁出差的状况还是一直没得到改变。而当时,正好有两家公司有意请他过去。其中一家开出高薪,但是该公司与泰林公司有竞争关系。最后沈先生选择了科百特公司,因为这家生产的是大型设备,每套价值四五十万元,而泰林公司生产的只是价值100元至1000元之间耗材。
没想到,在新东家科百特公司上班一个月左右,沈先生就收到了法院传票。他说,这才知道当初劳动合同里附了一份他签字的《职工竞业禁止协议》。
根据协议内容,沈先生从泰林公司离职后,有以下“竞业禁止”义务:包括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与泰林公司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与泰林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不得拉走泰林公司的其他职员;沈先生从泰林公司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禁止期起,泰林公司每月支付3000元的竞业禁止补偿费;沈先生如果违约,应当一次性向泰林公司支付相当于其在泰林公司时3倍的年薪作为违约金,如果造成泰林公司损失,还得赔偿,并且收益全归泰林公司。
被索赔33万,被告自称生存面临威胁
“沈先生现在面临的窘境,是他自己一手造成的。”泰林公司的代理律师承认,沈先生在该公司上班时,无论是工作状态,还是业绩,都非常优秀。在沈先生提出离职时,公司进行了挽留,但双方最后还是分了手。公司是不得已才走打官司这条路的。
泰林公司的诉讼请求主要有四项,包括:判令沈先生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职工竞业禁止协议》;判令新东家科百特公司开除沈先生;沈先生向泰林公司支付违约金332204.40元;返还泰林公司已支付的3000元竞业禁止补偿金。
“如果法院支持泰林公司的请求,我连生存问题都没法保障。”沈先生说自己结婚才4年,有个2岁的孩子,房子和车子都还在按揭,每月房贷和车贷加起来总共要6000多元。自己原先在泰林公司上班时,月工资至少有9300元。如果从泰林公司离职后,不能马上找新公司上班,每月只凭泰林公司支付3000元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养家糊口都成问题。
原单位是否滥用“竞业禁止”条款引发争议
昨天上午,此案在滨江区法院公开审理时,沈先生因为上班,委托律师到庭,原告泰林公司也由律师全权处理。
泰林公司一方认为,沈先生在泰林公司上班期间,作为公司的验证工程师,属于技术“工种”,掌握公司产品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客户资料,公司在和他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一并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
而他离职后马上跳槽到竞争对手企业,其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及违反双方签订的《职工竞业禁止协议》的相关规定,侵犯了泰林公司的正当权益。
沈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泰林公司与沈先生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明显有失公平,泰林公司给付沈先生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过低,33万余元的违约金过高,而且沈先生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
沈先生的代理律师分析认为,泰林公司与沈先生的新东家科百特公司并不存在竞关系。科百特公司是一家亚洲顶级微孔膜过滤企业,而泰林公司自2002年成立之日起至2011年底,从未生产、销售过滤设备,沈先生在科百特公司的“验证经理”职位与在泰林公司“验证工程师”的工作内容完全不同,没有也不可能给科百特公司带来损失。
沈先生的代理律师还特别强调,泰林公司利用其用人单位的优势,在根本未与沈先生协商的情况下,让没有经验的沈先生签下了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职工竞业禁止协议》,明显有失公平,而且有滥用竞业禁止协议的嫌疑,因为沈先生并非参与泰林公司产品技术研发核心人员。
庭审进入法庭调查前,沈先生一方请求法院撤销或更改该不平等的竞业禁止协议。
调查
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应以自愿平等为前提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的孔建祥律师,曾是省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的委员,代理过多起“竞业禁止”纠纷官司。
孔律师解释说,竞业禁止协议,是指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劳动者在原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竞业禁止协议主要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果是其他不接触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人员,一般是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同时必须是双方自愿。
但如果用人单位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劳动者无效。
不过,孔律师同时表示,目前竞业禁止协议基本由用人单位单方制作,作为员工,无选择权或修改权,在签订协议时也基本没有发言权。有的根本不看就稀里糊涂签字了,也没拿到协议文本,平时也不注意,等到企业找上门来了才知道有这么回事,此时已经比较被动了。为保障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的生活质量,竞业禁止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江干区法院预备审判庭朱学军庭长则分析指出,竞业禁止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雇佣双方自愿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但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的是员工的劳动权,而劳动权属于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因此,竞业禁止合同的合法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有损员工的基本生活利益。
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
朱学军庭长表示,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后出现纠纷,要求赔偿的一方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表明,他已经因为另一方的行为,利益受损。法院也不是其约定多少就判赔多少,而是根据其受损情况判定赔偿的具体数额。
说法
遭遇“竞业禁止”的人还真不少
左扬,22岁,去年7月从上海戏剧学院毕业。刚走出学校,走上社会的他,如今也被“竞业禁止”所困扰。
今年2月16日,左扬向杭州一家舞蹈培训机构办理辞职手续时,人事部主任要他必须签一份竞业禁止协议。根据协议内容,一年内左扬不能在杭州从事舞蹈教学,舞蹈培训机构每月给他3000元补偿,否则就要赔他们10万元。
左扬来自湖北,11岁开始学习国标舞,从学校毕业后,就应聘到杭州这家舞蹈培训机构,这是他的第一份工作。他签了4年的合同,在那里成为一名专职的国标舞老师,还是国标组教研组组长。
因为老东家一直不肯给他办理辞职手续,他每次去其他单位应聘时,招聘单位大多会接到老东家的电话,每每让他的应聘告吹。
左扬有些不明白,自己学了11年舞蹈,舞蹈技能都是从学校学来的,并不是杭州这家舞蹈培训机构的秘技。对方有什么权力,不让他在杭州继续做这一行?
左扬提到,在2011年7月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并没有将竞业禁止条款单独列出来,只在第8条款上附加了一句“《职务说明书》、《员工手册》和企业其他相关制度为本公司的附件,是本公司的有效组成部分”。
而《员工手册》是2011年9月19日下发的,左扬表示签《员工手册确认书》那天,他请了假不在单位,根本不知道当中有一条,说“离职之后一年内不能从事舞蹈教学”。
对此,杭州这家舞蹈培训机构事后解释说,左扬是学校的教研组长,掌握着大量的学员资料,他可以不重新签竞业禁止协议,但根据员工手册,该履行的竞业禁止还是要履行的。而且舞蹈培训机构根据法律规定,给予每个月一次的补偿金,3月1日第一笔3000元补偿金已经打到左扬的银行卡里了。
像沈先生和左扬这样,遭遇“竞业禁止”的人到底有多少,目前尚未有权威统计。不过滨江区法院表示,今年上半年,该院受理了至少四起类似的纠纷。
而江干区法院预备审判庭朱学军庭长也向记者表示,该院也受理调解了不少相似案例。此外,包括杭州市中院、西湖区法院、萧山区法院都有“竞业禁止”纠纷案件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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