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支持和培养力度,着力提升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按照“分类资助、突出重点、公平择优”的原则,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主要采取人才专项奖励、学习深造资助、人才项目资助等方式实施。
第四条人才专项奖励
(一)适用对象:市本级及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入选《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所列的第一至第四类人才;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入选的丽水市杰出人才、丽水市“绿谷精英和创业创新团队引领计划”对象、丽水市科技贡献奖获得者、丽水市“拔尖人才”、丽水市“138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人员、丽水市“绿谷新秀”等市级荣誉称号或培养工程对象。
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相当以上层次奖项或荣誉称号的对象。
(二)奖励标准:第一类300万元,第二类100万元,第三类50万元,第四类10万元,丽水市“拔尖人才”2万元,丽水市“138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2万元,丽水市“138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员1万元,丽水市“绿谷新秀”1万元。
(三)办理程序:
1.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入选省级及以上培养工程的对象填写《丽水市高层次人才专项奖励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按管辖权限,送市直主管部门、莲都区人才办或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初审;
2.相关部门将初审通过的申报对象材料报市委人才办审核,审核通过的名单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3.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委人才办将专项奖励资金发放给相关对象。
获得丽水市市级相关荣誉称号或培养工程的人才专项奖励资金,由评选或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发放。
第五条学习深造资助
(一)适用对象:市本级及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取得博士学位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服务协议的对象。
(二)资助标准:每人一次性资助5万元。
(三)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对象填写《丽水市高层次人才学习深造资助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按管辖权限,送市直主管部门、莲都区人才办或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初审;
2.相关部门将初审通过的申报对象材料报市委人才办审核,审核通过的名单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3.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委人才办将资助资金发放给相关对象。
第六条人才项目资助
(一)适用对象:市本级及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培养管理期内的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浙江省“151人才工程”、丽水市“138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培养对象以及培养管理期内的丽水市“拔尖人才”、丽水市“绿谷新秀”等对象。
(二)资助标准:人才资助项目分A、B、C三类,其中A类资助标准为30万元,B类资助标准为10万元,C类资助标准为5万元,具体资助项目数根据当年工作计划确定。
(三)办理程序:
1.每年第二季度由市科技局组织开展人才项目资助申报,符合条件的人才可根据申报要求进行申报,具体申报时间和要求在市科技信息网公告通知栏公布;
2.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A、B、C类资助对象名单,报市委人才办审核;
3.市科技局将审核通过的资助对象在用人单位和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将资助资金按项目分年度划拨至申请对象所在单位。
(四)有关要求:
1.申请人在培养管理期内一般只能申请一次项目资助;
2.申请人申报的项目要与申请人所学专业或所在岗位一致;
3.已获得其他渠道资助的同类项目,人才项目资助一般不再予以资助;
4.人才项目资助经费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
5.受资助项目取得的成果须注明“丽水市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项目”。项目完成后,资助对象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第七条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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