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3日讯 这一类官司很少,双方相争的不是钱款,不是某件实实在在的东西,而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包含了对人的基本尊重,对亲友的缅怀和思念。
昨天有一起有关祭奠的纠纷起诉到江干区法院。原被告其实是一大家子。原因是在外公外婆的迁墓过程中,大外孙方君(化名)在新立的墓碑上只写上了自己的名字。昨天来告他的是父母(都已经80岁上下)以及弟弟妹妹。
法官在开庭之前决定先调解。
一家人,分成了两个阵营,老方孤立一人,父母弟妹站在另一边。方君做生意,经济条件最好。其他人都是普通工薪阶层。
父母说,迁墓地是个好事情,半山安贤园环境不错。但是,墓碑上应该把至亲的亲戚们按身份关系都排列上去,方君倒好,把所有亲戚都抛开,只留自己一个人的名字。
“这叫外人怎么想,以为我们做了什么对不住老人家的事情”,父母说,这不仅是一种名誉上的损害,而且,“好像意思就是不让我们祭奠老人家”。
迁墓是2010年8月份的事情,双方从那个时间开始反复争吵。这次起诉,父母弟妹们提出来,把大家的名字都列上墓碑,并且赔礼道歉。
方君说,新墓地一共花了3万多元,钱都是他一个人出的。他强调当年外公外婆最疼他。一家子为这个事闹上法庭,心里总是有些长久隔阂的。方君说到当年,他想做一笔大生意,全家人都不支持他。
祭奠,是基于传统习俗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内涵丰富,包括亲人死亡情况的知情权、安葬权、墓碑署名权、保持墓碑及坟墓完整权等。
此前,也有过一些相关案例。比如今年4月清明过后,江干区法院笕桥法庭办理过一起妹妹告姐姐的官司。妹妹告姐姐,妈妈去世火化下葬都不通知,导致她无法寄托哀思,要求对方赔偿万元精神损失。
河北有个案例,矿场在倾倒矿渣时掩埋他人坟墓,导致其亲属不得不迁坟,后来亲属提出的迁墓费用赔偿和精神赔偿都获得了支持。
法官说,尽管我国民法尚无明确规定“祭奠权”,但是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公民有权参加直系亲属的葬礼,有权对已去世的亲属表示祭奠,这体现了我国社会生活中基本的伦理道德观念,理应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法官说,如果这种侵权成立,可以人格权切入,要求精神赔偿。
不过,如果这种侵害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为了亲情,法官大多建议调解。笕桥法庭那个案子最后以调解了结。昨天的案子,在法官的耐心倾听和劝导下,最后原告方表示撤诉,终归是一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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