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3日讯 天台县旧城改造委员会(简称“旧城委”)前两任主任因职务犯罪已成阶下囚,身为第三任主任的车某某,本应吸取教训,但他在任期间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并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又步后尘,成为阶下囚。8月16日,天台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车某某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侦查终结并于同月20日移送公诉科审查起诉。
现年47岁的车某某,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曾任天台县旧城改造委员会主任兼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案发前系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正科)。
2005年11月8日,旧城委与该县溪头区块征迁户姜某某就座落于溪岸西路21号房产签订补偿协议,一次性补偿姜户38万余元,并于同月18日领取了该补偿款。因当时丈量错误,姜户多领了补偿款10万余元。
2007年4月份,车某某任县旧城委主任后,多次要求姜户返还,姜户拒不返还。姜妻袁某某多次到旧城委找车某某等说情,以原货币补偿安置有误为借口,要求改为产权调换安置。
同年9月22日,车某某召开旧城委班子成员会议,对姜户废除原货币补偿安置并改为产权调换安置一事进行研究,最后同意改为产权调换安置,安置姜户商品房三套,并要求退还已领的货币补偿款及利息。同年10月的一天,为了使车某某尽快在姜户《产权调换协议书》上签字,袁某某在旧城委车某某办公室送给他人民币1.5万元。
同年11月17日,姜户向旧城委退回原货币补偿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39万元。同月26日,车某某明知废除姜户货币补偿安置改为产权调换安置获利更大,重新签订协议会损害国家利益,仍作为法定代表人在上述《产权调换协议书》上签字。
2009年12月29日,旧城委向姜户交付了两套商品房,姜户付给旧城委两套商品房的成本差价人民币28万余元。经鉴定,该两套商品房在当时的总价值约102万元。车某某等人上述滥用职权行为,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4.7万元。
犯罪嫌疑人车某某在担任旧城委主任期间,邱某某为了在该县东门C幢安置楼落实安置事情上,能得到车的帮忙,在车办公室送给他1万元华联超市购物卡,车予以收受。
另查明,犯罪嫌疑人车某某在担任旧城委主任期间,袁某某为其岳母溪头区块拆迁安置一事,能得到车的关照,在该县某茶馆送给车人民币2万元,车予以收受。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车某某家属已主动向检察机关退还全部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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