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9月20日讯 东方红街小区的业主们和业委会为了驱逐群租,打响杭州群租第一案,整个过程可谓是各种“难”。“我们一定要把群租赶出小区,辛苦、麻烦都不怕。”该小区业委会主任表态,江干区人民法院于9月11日接收他们的起诉状。
然而,截至发稿前,7天审查期已过,记者得知,江干区人民法院正式宣布不立案。这是一个谁都没有想到的结局。“只要法院能立案,赢的肯定是我们,可是……”业主们不解。虽然结果很遗憾,但记者还是要如实记录下,红街公寓业主、业委会、以及物业同律师一起努力的过程:这个案子从一开始就历经困难,要打群租案不容易。
第一难状告外地房东,调资料难
本次群租案,业委会代表受害业主,状告二房东和房东。“原本只告二房东的,但是我们调看了房东出租房屋时的租赁合同,里面公然同意乙方(二房东)分割出租。”业委会负责人说,“房东也有责任,所以我们连房东一起告上法庭。”
要上法院,原告、被告基本信息一定要全。二房东好办,在公安机关上门查处违规分割租赁时,已经留下了所有个人信息。麻烦的是房东,这名房东是丽水人,并且房主是一家人,包括未成年的儿子的名字都赫然写在购房合同上。“他们的信息要到当地去调,还必须是当地公安机关的盖章原件。”金道律师事务所的麻策律师说,为此律师必须赶去丽水。
又由于各地“调信息”的流程不同,为了确保能拿到房东信息,律师和业委会负责人经过两周的准备:拿着江干区法院开具的“调查联系单”以及律师证、介绍信等,前往丽水。
事情一波三折,房东所在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称,必须杭州法院的相关负责人亲自来调取房东信息资料。麻律师再三请求,约见了派出所所长,所长又找到当地公安局法制科寻找相关规定。最终,当地派出所同意调取房东信息。
第二难“群租”,不成立案缘由
百度名片中这样形容“群租”:把毛坯房子分割成一个个独立的房间,再简单装饰装潢一下,然后以便宜价格把房子出租给很多人的现象。换句话说,群租仅仅是一个词语,没有褒贬。
住建部发布的《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中也只是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商品房不得出租,但未提及“群租”。
由此可见,“群租”根本不可能成为起诉的“案由”。
此前,各地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往往是群租导致了恶劣的结果,例如漏水、纠纷等。业委会原本希望以“扰民、侵害相邻关系”为案由起诉,但麻律师考虑后表示:“房东本身的物权,即对自己房子的处分权,高于相邻权。官司打起来会处于下风。”
稳妥起见,他们向江干区人民法院咨询,最终决定听从法院建议,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条要求起诉。即建筑区划内经营性用房的业主或者占有使用人从事经营活动,严重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居住和生活环境的安全或安宁,受到损害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的,应予支持。造成损害的,并应负赔偿责任。
此外,另有十余名业主,依旧打算以“扰民”为由状告房东和二房东。他们表示:“我们有材料证明这些群租客随地大小便、半夜发出噪音等。业委会归业委会告,我们归我们告。”
第三难证据搜集繁琐,法院7天审查期,业主、业委会没闲着
9月11日,江干区人民法院接收了东方红街公寓业委会的起诉状,但还需7天审查期。
在这7天的审查期里,东方红街公寓的业主、业委会成员以及物业都没有闲着。他们积极准备材料:房屋监察大队的记录、公安的问询和处罚记录、双方当事人的一干资料,还有业主们的集体签名等。整个过程持续了近一个月。
业委会篓主任感慨:“这官司是杭州的头一桩,我们不想输,更不能输,那么多人、那么多小区的业主都看着我们呢。”本报热线也曾接到过不少读者对此案的关心电话,一位沈女士还多次致电记者,询问案件进程。
最难的是法院决议不受理
就在本周二的上午,记者打电话联系麻律师,得知案子正在顺利走立案流程,法院很重视。下午4点30分,麻律师告知,案子交由庭长亲自过目,立案应该问题不大,最多再更改下案由;5点05分,篓主任从法院获悉,由于群租案牵涉较大,庭长决定延长审查期,进一步讨论;5点35分,麻律师再次致电记者,遗憾地表示,法院最终决定不受理;5点48分,记者通过法院宣传部门核实,该案最终没有被立案审理。
杭州“群租”第一案至此落下帷幕。由于群租引起了很多的纠纷,此案亦被人广为关注。东方红街公寓业委会篓主任认为,法院不受理或许是对社会影响的考量。
另有知情人认为,法院不愿意受理,也可能是由于群租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很容易产生更多无法预知的纠纷。
虽然法院不予立案,但东方红街公寓业委会篓主任并不气馁,他表示:“再难我们也要做下去,我正在整理材料,准备全体业主联名签字,要求整治小区群租,向人大递交立案请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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