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29日讯 一直以为自己买的是一辆电动自行车,在萧山打工的覃某没想到交通事故撞死人后,他被认定为驾驶机动车肇事,判刑1年8个月,并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31.1614万元。
覃某将自己闯祸原因归咎于“电动车”,并将厂家告上法院,他认为对方卖的是有缺馅的产品,导致事故发生。
昨日下午,萧山法院瓜沥法庭公开审理此案。据了解,骑“电动车”撞死人,车主状告生产厂家,这还是第一次。
买的“电动车”竟属机动车
“我当时要买的是电动自行车,而不是去买摩托车的,他们没有告诉我。”覃某的代理人说,覃某买车时刚来萧山打工1个多月。
买车花了2750元,覃某认为自己买的是电动自行车,所以一直没有去上牌。去年8月31日上午8时40分左右,覃某驾驶电动车沿萧山区义蓬街道义盛村新农村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时,与同方向骑自行车的孔大妈撞在了一起。孔大妈于9月2日因抢救无效死亡。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对这辆电动车进行了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报告书》,结论为:该事故电动车现场实测车速为27.3千米/小时,空载重量为64.2千克,属于电驱动二轮轻便摩托车类型,即属于机动车范畴。
交警事故认定结论显示,覃某无证驾驶达到机动车标准的无牌电动车上路,且未观察其他车辆动态,是事故的主要原因。故认定覃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孔大妈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今年5月9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覃某涉嫌交通肇事罪。5月30日,法院判处覃某有期徒刑1年8月,并赔偿孔大妈的家属31.1614万元。
状告生产厂家索赔31万
为什么自己明明买的是电动车,出了事以后却变成了机动车?自己没有改装过车,那就是车从厂家出来的时候就已经是机动车了。
覃某找来代理人,委托其将诉状交给法院,将肇事电动车的生产厂家——杭州三圆电动车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厂家赔偿自己31.1614万元。
覃某认为厂家生产的“电动自行车”是有缺陷的产品。正是这一缺陷,产生了大大高于电动自行车的巨大撞击力。这与孔大妈被撞死之间,有着密切的因果关系。
原告代理人和厂家的代理人参加庭审。一直关注着本案的孔大妈的儿子也默默地坐在下面旁听。
厂家承认,所生产的正是电动轻便摩托车,而交通事故是因为覃某本身的原因才造成的,故要求法院驳回覃某的诉讼请求。
厂家表示,覃某所购买的车是依照《电动轻便摩托车》(QHSY03-2009)的标准生产的,在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萧山区分局登记备案许可生产。每辆出厂的车都有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说明书的封面上还明确标明“电动轻便摩托车”字样。虽然《司法鉴定报告书》中实测车速为27.3千米/小时,空载重量为62.4千克,但这并没有超出厂家的生产执行标准。为此,厂家向法庭出示了带有“电动轻便摩托车”字样的说明书。
原告代理人对这本说明书有异议,当庭拿出另一本说明书。该说明书上面写有“电力助动车”,是配在该厂生产的同一系列同一型号车辆上的。原告代理人在开庭前还做了一份市场调查,跑去好几个销售商的门店询问售货员,该车均被介绍为“电动车”。
双方围绕覃某购买的究竟是电动车还是电动轻便摩托车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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