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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三年前就为流动人口就地办理一孩生育证
2012年12月04日 14:30:06

   浙江在线12月04日讯 针对广为诟病的“准生证”难办的现象,国家人口计生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简化办证程序,解决群众办证难问题,流动人口可就地办理准生证。昨天,记者从宁波市人口计生委获悉,为简化流动人口办证流程,我市从3年前就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在宁波就地办理一孩生育证。

  近年来,我市流动人口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截至今年6月30日,我市登记的暂住人口达475万人,较2010年增加71万人。在2001—2012年间,我市流入人口规模呈现显著的线性增长态势,暂住人口与户籍人口的数量之比也从2001年的18.78:100提高到2011年的74.57:100。

  “针对宁波的实际情况,早在2009年10月1日起,我市就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外来育龄夫妻办理一孩生育证。”宁波市人口计生委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

  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时,请携带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夫妻近期合影照片两张等。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

  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另外,宁波市人口计生委还提醒流动育龄夫妻,我市已经建立起了人口家庭12356服务中心,有关生育的各方面政策和知识,可以致电咨询。

  
来源: 中国宁波网 作者: 沈莉萍 范霖 编辑: 沈正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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