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12日讯 “好大一条鱼,快去抓!”谁知一眨眼,同伴刚把手伸进水里去就被电死了。
新昌人李某与王某一起去电鱼之时,间接电死了王某。日前,新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李某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今年31岁,闲来无事时就喜欢电电鱼。今年8月6日上午,李某吃过早饭路过邻居王某家,看到王某家门开着,得知王某也闲来无事,便约王某一起抓鱼去。随后,李某和王某便携带电瓶、变压器、竹竿等工具到新昌县南明街道一河道内电鱼。
李某背着电瓶拿着竹竿走在前面电鱼,王某拿着篮子走在后面,如果电到鱼,李某就把网兜里的鱼直接倒进王某拿的篮子里。
这时,一条小鲶鱼被李某电到后游得慢下来,王某兴奋得说“这条鱼好,可以拿回去养”,说话间,就把手伸进水里去抓鱼。一心专注在鱼儿身上的李某忽然听到“哎呀”一声,王某就倒在水里。李某和旁边的人忙把王某拉到岸上,后王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被电击死。
当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就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8月16日,经新昌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被告人李某家属与被害人王某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履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电鱼过程中,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致同伴李某触电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害人王某在共同参与电鱼过程中触电死亡,其作为共同参与者也负有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其死亡后果的发生系被告人李某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与其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等行为综合作用的结果。被告人李某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只有依附于被害人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的行为,才能产生王某触电死亡的后果,故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法院遂依法对李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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