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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都宾馆命案一审第二次开庭 凶手没有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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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凶手和被害人恋爱时的合影。

  今年9月第一次开庭时,被害人家属站在法院门口久久不愿离去。

   浙江在线12月14日讯 某知名大学大一新生何虹健,被指在宏都宾馆里杀害同为90后的女友。案发时,何虹健称自己有过殉情、自杀等行为。

  检察官指控何虹健杀人后伪造自杀假象,而在一审过程中,辩护律师却出具了一份何虹健有精神病、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的司法鉴定报告,一时间争议四起。

  命案发生10个月、也就是离第一次开庭两个月后,昨日下午,杭州市中院,该案一审第二次开庭。法官当庭宣读了法院委托的另一家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重新鉴定结论,报告显示,何虹健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昨日下午的庭审,集中围绕对两份司法鉴定报告进行质证,整个过程大约只有40分钟。法庭审理后,审判长表示将择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重新鉴定结果推翻首次鉴定结论

  庭审比原计划的下午两点推迟了几分钟,因为10号法庭比较小,法庭事先对旁听人员座席进行了周密安排,被害人家属和被告人家属被过道完全隔开,中间还有法警维持秩序。

  不过,庭前还是发生了一个小插曲,何虹健母亲走进法庭时,突然对着被害人家属旁听席方向“扑通”跪下,法警赶忙将她扶起。双方坐定后,两边旁听席上都有哭泣声传出。

  何虹健被带上法庭后,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随后,审判长及审判席上的另一位法官,分别就重新鉴定和鉴定结果当庭作了说明和宣读。

  审判长说,在今年9月14日第一次开庭时,被害人家属和公诉机关(检察官)都对首份司法鉴定和鉴定结论提出重大异议,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法院在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被害人和被告人家属意见基础上,全面审查后认为,有必要对何虹健重新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并依法委托南京市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

  昨日上午,法院向当事双方开示的重新鉴定结果显示,何虹健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南京市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落款日期为2012年12月12日,也就是说鉴定结果在前天才得出。

  哪份鉴定结论更有效?控辩双方法庭激辩

  南京市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在鉴定中分析认为,通过对何虹健身边相关当事人的调查和对何虹健的精神检查(包括对答),未查出何虹健存在明确的精神病性症状和智能损害,而且针对何虹健两次头颅共振检查结果、经影像科及神经内科专家会诊后认为,何虹健右额叶病灶为陈旧性或良性病变可能,在排除既往有癫痫发作情况下,认为该病灶对其个性及认知功能不会产生明显改变。

  综合鉴定分析认为,依据何虹健既往一贯个性表现、社会功能、案发前后精神状况、身体状况及本次精神检查中所见,综合专家会诊意见,依据相关鉴定标准,无证据表明何虹健作案时患有精神疾病,故评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控方(检察官)和被害人家属认为,由南京市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时相关论证、分析更为详细、客观全面和充分,结论更科学。

  在昨天的法庭上,何虹健基本没有发表意见,全交由其辩护律师对答。何虹健的辩护律师认为,首份鉴定报告鉴定的时间离案发时间最近,调查的情况更接近于真实,而且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检查得更仔细,即使说理不充分,法院可以要求补充鉴定,而不是委托另外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何虹健辩护律师还以重新鉴定中,分析说理内容存在自相矛盾,向法庭申请要求两次鉴定的鉴定人员出庭质证接受法庭询问,合理释疑。但这一要求被审判长当庭驳回。

  审判长表示,在两份司法鉴定报告出来之前,法庭都走访或咨询了鉴定机构的相关专家,对两份鉴定法庭将结合庭审质证情况作出评判。

  有关赔偿问题,法官组织调解未果

  在第一次开庭时,被害人家属向何虹健提出550万元的巨额索赔,其中包括10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以及花在婷婷身上340万元的教育抚养费,当时婷婷父亲表示赔偿款将分文不要,全部用于资助婷婷老家的贫困学生,他们将用赔偿款设立专门的基金,用于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

  而何虹健家属曾多次表达要当面向婷婷家人道歉并协商赔偿问题,遭到婷婷父母回绝。在第一次开庭前,何虹健家属已经将100万元现款打入法院账户,后续赔偿问题再继续协商。

  根据被害人亲属昨日傍晚向记者透露,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昨日上午审理案件的法官特别组织双方进行“背靠背”调解,但未有结果。

  被害人家属表示,赔偿从不是他们关注的重点,因为再多的钱也换不回婷婷如花的生命,他们只求何虹健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并将坚持为婷婷争取公平公正的判决。

   -律师分析

  司法鉴定结论将对最后量刑产生影响

  浙江元祐律师事务所邵斌律师表示,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在我国,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必须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二是必须具备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一般犯罪,必须年满16周岁才能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而对于故意杀人等8类恶性犯罪,只要年满14周岁即可认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此外,一个人的精神状态对刑事责任能力也有重要影响,比如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和辨认自己的行为的时候,即便其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也不可以认为其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值得注意的是,确定精神病人有无责任能力的标准时,需要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才能最终判定该行为人是否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邵斌律师分析认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也要相应地适当减轻。

  “如果何虹健最终被认定为有精神病且作案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那么他就可以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邵律师说。

   -案件回放

  今年2月13日中午,在杭州闹市区武林门一带的宏都宾馆发生一起惨剧。1992年出生的广东深圳籍男子何某,和1995年出生的广东深圳籍女子康某,被发现一同倒在该宾馆2516房间内。

  当时,女子已经没了呼吸,而男子的脖子上也有一条很长的血口,伤及气管。随后,男子被送进医院急救。

  据了解,何某和康某是深圳一所高中的同学,两人成绩优异,去年4月分别被保送到杭州一所重点大学以及北京一家知名外国语学院。此后,双方一直有联系,并保持恋人关系。

  今年2月9日,女孩康某再次来到杭州陪同何某,原定在12日返回深圳,但因故推迟行程。2月13日,惨剧发生。

  事发后,一名自称是康某表姐的网友在多个网站上发帖,对流传较广的康某系自杀说法进行质疑。

  但何某在恢复意识后,一直不愿开口说话。经过几天的调查访问、现场勘验,下城警方决定对此事件进行立案侦查。

  2月15日深夜,警方从医院了解到何某已脱离生命危险,且伤情稳定后,决定对涉嫌故意杀人的何某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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