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杭州12月24日讯 今天,省高院经审理后,对吴英“案外案”——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色集团)与胡滋仁、刘贤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本色集团的上诉,维持金华中院2012年11月29日作出的裁定。
同日,省高院新闻发言人唐学兵就吴英“案外案”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有媒体报道,吴英认为上述两案系案外人杨志昂等试图通过虚假诉讼,侵占其涉案房产,并质疑调解法官存在内外勾结的徇私枉法行为,这一说法是否属实?
答:从吴英集资诈骗案的材料看,杨志昂系吴英非法集资的下线,而杨志昂被吴英诈骗的资金又主要是从其他人处非法吸揽所得,2007年2月7日吴英因集资诈骗罪案发被追究刑事责任,嗣后杨志昂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此之前,即2006年12月28日金华中院立案庭的法官在主持调解上述两案时,对吴英与杨志昂均系犯罪人员,以及两者之间的纠葛并不知情。据向金华中院了解,未发现该法官有内外串通等违法行为。如当事人或代理律师不服,认为法官有徇私枉法渎职问题的,也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
记者:有媒体报道中提到,上述两案所涉及吴英的14处房产遭“贱卖”,是否属实?
答:此说也不实。据向东阳公安机关了解,吴英“案外案”所涉及的14处房产尚登记在本色集团名下,目前仍被查封,所谓涉及“贱卖”的起诉已被金华中院和我院驳回,不存在吴英资产被贱卖的问题。
记者:有媒体报道,吴英的律师提出其中一案“委托书不全”而质疑法官存在程序上失职?
答:在本色集团与胡滋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因毕健并不持有本色集团委托其代理该案的授权委托书,金华中院本着有错必究的原则,已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和重审,撤销了毕健以本色集团名义与胡滋仁达成的调解协议。对于办案法官在该案中存在的审查不严、工作粗糙等问题,我院已责成金华中院认真核查处理。
记者:有媒体报道,吴英还质问涉案为何拖了6年之久?
答:我院和金华中院对上述两案的审理始终坚持有错必究的原则。毕健2006年12月28日以本色集团名义起诉胡滋仁和刘贤富,并于当日达成调解协议之后,金华中院于2007年3月26日在获悉吴英涉嫌重大犯罪时,即主动对该两案的调解协议作出立案复查的决定,并于12月22日经审委会讨论后决定提起再审。2008年5月22日,金华中院裁定撤销民事调解书,驳回起诉。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我院提起上诉。期间,由于吴英集资诈骗案正在侦查、审判阶段涉及刑民交叉的问题,本着审慎的原则我院对该两案中止审理。2011年9月22日,我院裁定将该两案发回金华中院重审。金华中院经审理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裁定,撤销民事调解书,驳回毕健以本色集团名义的起诉。本色集团不服,于12月7日向我院提起上诉。我院经审理于12月24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金华中院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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