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案外案”作出裁定 法院驳回本色集团起诉
2012年12月01日 07:41:31
浙江在线12月01日讯 11月27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浙江省女子监狱,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胡滋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刘贤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这两个原告为吴英的案件,被称为吴英“案中案”。
11月29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裁定,撤销民事调解书,驳回毕健以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的起诉。
2006年12月28日,安徽男子毕健持有一份吴英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原告,以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起诉要求胡滋仁、刘贤富支付剩余房款,双方当事人当日达成调解协议,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民事调解书。
2008年5月22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提起再审,撤销民事调解书,驳回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将本案发回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立案,于2012年11月27日开庭审理,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以及针对各自主张发表了辩论意见。11月29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作出裁定:撤销民事调解书,驳回毕健以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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