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车丢了手机,事后发现出租车司机用该号码拨打过电话,乘客于是找司机还回手机,但司机只承认捡到手机卡。乘客能否要回自己的手机?昨日,拱墅法院对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出租车司机只赔补卡费和通话费,不用赔手机。
司机只承认捡到手机卡
8月13日下午1点左右,小顾与两位朋友从杭州新华路打车去奥斯卡影院,下车后才发现自己的手机不见了,但转身去找出租车时,已经开走了,他怀疑手机遗忘在车后排座位上,立即用朋友手机拨打自己的号码,但手机一直处于无人接听或通话状态。
当天下午5点左右小顾再次拨打,仍是无人接听。第二天,小顾去移动营业厅补办了手机卡,并打印出了13日的通话记录,发现13日下午5点01分开始到晚上7点29分有人用自己的手机打过电话。
小顾说:他当时就照话单上面的号码一个个打过去问,知道了这些电话都是他(指出租车司机)打出的,其中一个人还说司机确实捡到了手机。
但出租车司机并不认账,小顾于是将他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价值4000元的诺基亚7610手机一部及原SIM卡一张,并赔偿换卡费、通话费63.43元及精神损失费1元。
出租车司机则声称自己是冤枉的,他说自己并没有捡到手机,只是在车上捡到一张SIM卡,用这张卡打了几个电话而已。
举证不全手机没得赔
昨天的庭审,主要围绕原告是否乘坐过被告驾驶的出租车及被告是否捡到原告的手机两大焦点进行。
由于下车时没有索要乘车发票,为证明自己坐过被告的车,小顾提供了一份被告驾驶的出租车在8月13日的打表记录清单。清单上显示,当天13点04分到13点11分之间有人上下过车。小顾还提交了一份乘坐另一辆出租车在同样时间和地点上下车的发票,乘车时间与打表记录相对应,以证明当天自己确实乘坐过被告的出租车。
出租车司机对此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这份证据并不能证明小顾曾坐过自己的车。法院认为实行异议成立,对该项证据不予采纳。
为证明司机曾捡到自己的手机,小顾提交了手机通话记录、补办SIM卡的受理单、手机发票等,并提出司机的一位朋友曾证实被告捡到过手机。
而出租车司机则称以上证据并不能证明自己捡到了手机,并对朋友的话作了解释:“我当时是说自己捡到了一张手机卡,他听错了。”同时他还指出小顾提供的手机发票上没有客户姓名等关键要素,不能证明其丢失手机的情况。但他对自己捡到小顾SIM卡,并用该卡通话后将其丢弃,造成其补卡损失50元及通话费13.43元的事实没有异议。
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出租车司机捡到小顾遗失的SIM卡后未归还且不合理使用后丢弃,给小顾造成了一定损失,依法应当返还小顾相应的补卡费和通话费。小顾主张出租车司机捡到自己手机的事实,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对其要求被告归还手机的请求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出租车司机返还小顾SIM卡补卡费50元、通话费13.43元,驳回小顾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