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则为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此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在分割时,如无特殊情况,则应平均分配,不因双方收入状况不同而有所区别。
在离婚诉讼中,经常会出现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属侵权行为。《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这种单方面实施的行为,使另一方丧失对共有财产的控制或造成财产价值的减损,主观目的是侵占对方的财产。只要夫妻一方故意实施了上述行为,无论其是否达到目的,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故意实施行为的一方,就可以少分;对于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不分。这里所谓“少分或者不分”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中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因伪造债务被侵占的部分,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具体分割时可将被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毁损财产判归实施侵权行为的一方,将其他财产判归另一方,不足部分由实施侵权行为的一方作价补偿给另一方,有个人财产的,也可以用个人财产抵偿。
事实上,这种采取的隐藏、转移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过,即使是离婚后发现的也不要紧,法律规定自发现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对受害方进一步的法律救济措施。
在共同债务问题上,由于离婚诉讼中的债权债务情况比较复杂,债权人一般与夫妻双方关系密切,大部分都是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或者好友,债务手续不全,诉讼过程中容易出现真实的债务举证不力,虚构的债务又很难获取对方伪造行为的证据,或者双方都以近亲属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抗辩等情形,造成法律事实认定上的困难。夫妻双方在现实生活中应提高法律意识,比如事先约定共同债务须经双方确认;完善债务手续,近亲属之间的债务应尽量避免现金往来,最好通过银行结转,提高债务证据的证明力。(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颜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