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集团性诉讼案,50个原告,50份诉状,诉讼同一事由,状告同一被告。前天上午,普陀法院仅用90分钟让这起集团诉讼案成功调解,被告当天向50名原告履行了1100元至4950元不等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至此,这起持续了近3年的民事纠纷告结。
污水渗入蓄水池
位于沈家门兴建路的某一住宅楼,系我市某家房产公司开发建造,1994年10月交付使用后,住户先后发觉饮用水水质有问题。为此,他们委托普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该楼的地下蓄水池和楼顶水箱的水质进行检验,结果发现水的菌落总数指标超标,并含有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等不得检出的成分,表明该住宅楼的饮用水已被污染。
2003年10月,有关部门对该楼的蓄水池进行勘察,查明因开发时施工失误,致使蓄水池旁一窨井和蓄水池上一水管漏水,导致周围污水渗到蓄水池内。当月,住户才停止饮用该蓄水池中的水。
住户索赔抚慰金
发觉自己喝着被污染的水,且查明为开发商失误所致,众多住户开始与开发商交涉,并向有关方面多次反映。他们认为,开发商建造的蓄水池等附属设施不符合设计要求,而使住宅楼的饮用水被严重污染,导致住户长时间饮用被污染的自来水,身体健康受损,精神损害严重,要求精神赔偿。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如愿。
2005年12月,50户住户先后上书普陀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1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庭外细“磨刀”
同一个案件,50份诉状,如果一个一个开庭审理,需大量时间。而合并一起开庭,50个人50条心,会使案件复杂化。受理案件后,在法官的引导下,50名原告商定,委托了其中一名原告和一位律师作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分析案件时,法官认为,原告要获取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法律规定应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但50名原告怎么去证明自己精神损害已达到严重后果了呢?可由于开发商的失误,毕竟让他们喝了多年被污染的水,如果不予赔偿,于情于理说不过去,而且很有可能因此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法官们暗下决心尽力通过调解化解此案。
3个多月来,审理法官多次听取原告方的意见,又几次与被告协商,逐渐减少原被告间的分歧,消除彼此怨气,增加互信度。等到开庭前,双方在赔偿总体方案上已基本形成共识。
开庭90分钟结案
前天上午8时30分,本案正式开庭审理,该家房产公司董事长首先主动当庭向原告致歉,一下子缓和了法庭内紧张的气氛。40分钟后,法庭进入调解,不到30分钟,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此案审判长何益光事后告诉记者,整个庭审过程,原告没有一句过分指责的话,被告也没有任何推诿之意。对这个调解结果,双方均表示非常满意。何法官感言:“如果我们多动脑筋,多花功夫,双方当事人又能通情达理,复杂的纠纷也是可以调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