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招投标,原来被公认为体现市场公平竞争的一项制度,但是如果竞争不规范,招投标也会成为腐败的“高发区”。现在,招投标有了一部综合性的地方法规。去年12月23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今年4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
根据《条例》,有六类项目必须招标。这六类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者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条例》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该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加强行业监督,及时认定、制止、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条例》规定,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未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如果少于3个,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关系如何处理,成为规范招投标行为的关键。《条例》规定,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不能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条件限制,来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投标条件中也不能有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等条件;同时,招标人也不能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总分包关系共同投标,或者以明示、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也不能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影响招标投标公平竞争。
同时,如果存在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等行为,将均被视为串标;投标人也不能有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事先约定中标者,并以此为策略参加投标等行为,否则也将被视为串通投标。参与串通投标的将受到法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