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公章刻制业务,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才可以营业。公章刻制经营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是非法转让公章刻制经营许可,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近日,省政府公布了《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的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包括了可以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从事公章刻制业务有条件
《办法》规定,从事公章刻制业务,必须有固定的场所,设有单独的公章刻制间以及存放成品公章的保管库房或保险柜,具有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能力。同时,还要有健全的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如果改变字号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办证的公安部门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如果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应向原办证的公安部门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规范名称章只准刻一枚
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提供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如果需要跨省、市、县刻制公章,还必须持单位或者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向刻制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办理手续。
单位或者机构的规范名称章只准刻制一枚;合同、财务、审验等专用章可以刻制多枚,但每一枚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区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可以另刻制钢质规范名称章一枚。
以下情况将被罚款
《办法》规定,公章刻制经营单位擅自改变相关设施、设备或者拒不落实安全、治安管理制度,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将被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公章刻制经营单位没有按公安部门核实的、通过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输的内容刻制公章,不把刻制公章的名称、数量、取章人姓名和取章日期等内容存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章刻制经营许可,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将被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印章刻制经营单位(包括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和从事私章刻制业务的经营者)不及时向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或者备案手续,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需刻制公章单位或者机构如果提供虚假材料或是用其他欺骗手段刻制公章,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