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收有线电视配套建设费 温州一企业被判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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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3日 14:25:2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开发商在开发小区时自己预埋了有线电视管线,但要看电视仍须缴纳有线电视配套建设设施费,否则不给电视信号。浙江温州金迅达集团有限公司遭遇这一规定后,与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及其温州分公司叫上了板。近日,法院一审判处“中广”返还金迅达公司62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金迅达公司在金汇商住广场的开发建设过程中,将小区内的有线电视管线的预埋工程发包给浙江汇昌科技有限公司承包施工。今年2月,金汇商住广场交付使用,“金迅达”口头和书面向中广有线温州分公司申请开通有线电视信号。中广有线温州分公司以“金迅达”未缴纳有线电视配套设施建设费为由,不予发送信号。
眼看2006年德国世界杯足球赛即将开幕,为让住户能够及时收看到世界杯足球赛节目,“金迅达”被迫缴纳了62万元有线电视配套设施建设费。
但“金迅达”觉得这笔钱花得冤枉,向法院起诉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和中广有线温州分公司,要求返还已缴纳的有线电视配套设施建设费并赔偿利息损失。
两被告辩称:他们已充分考虑到“金迅达”提出的自己有预埋小区内的管线这一事实,经协商,按市发改委确定的标准减半收取费用;收取这部分费用,主要考虑从公共管线接入小区所需要的投入以及验收不合格需要整改的投入。
但温州市鹿城区法院认为:中广有线从事的是社会垄断性的重要专业服务行业;当被服务方提出服务申请时,中广有线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并按政府定价收取一定费用,但这种定价收费是建立在由市场所形成的社会平均成本和供求关系基础之上,应遵循谁投资建设谁收费获益的原则;而中广有线温州分公司在不能有效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金汇商住广场小区内有建设投入的情况下,收取有线电视配套设施建设费,显然不符合市场化运行规则,也有悖于《民法通则》第四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规定。
来源:
经济参考报
作者:
孔令泉、张继东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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