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教育费附加等不得用于给教职工发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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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2月09日 16:02:11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省财政厅等决定规范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严禁将其用于给教职工发福利和奖金。
浙江省财政厅、省教育厅9日公布的《浙江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从2007年起,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地方教育附加市、县级可用部分全部用于基础教育。教育费附加市县可用部分主要用于基础教育;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举办高等学校的可安排一定比例的教育费附加用于高等教育,具体比例由各地自定。
浙江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指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各级政府办学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充实学校公用经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行政部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和奖金等人员经费支出。
根据浙江省政府的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对浙江省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此外,还要对境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再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岳德亮)
来源:
新华社
作者:
岳德亮
编辑:
何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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