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卫生部等国家4部门有禁令暂停装备伽玛刀,明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三令五申要求其立即停止执行合同,却一意孤行,在没有办理任何报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花1635万元巨资购置了伽玛刀,并由此引发官司,直至这台设备最终被停用封存。
这一“令行禁不止”行为发生在浙江省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让人不解的是,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调查后已对此案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但时至今日,许多处罚措施仍落不到实处。
4月8日,浙江省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令行禁不止擅自买设备
事情得从2001年说起。
这年2月26日,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与深圳奥沃国际科技发展公司签订了一份意向书,决定开展头、体部伽玛刀项目合作。
温州二医有关负责人说,当时,医院领导班子知道卫生部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有禁令,对是否开展此项合作意见尚不一致。然而,温州二医主要领导既没有组织开展正式的可行性论证,也没有向温州市卫生局请示,却在3月23日匆匆与奥沃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1090万元,开展头、体部伽玛刀项目合作。
3月29日,由相关领导组成的温州二医考察组,从大连实地考察体部伽玛刀后,转赴杭州,与对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一),合同正式生效。当日,医院汇付首笔货款545万元,遭到了医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一致反对,但没有奏效。半个多月后,又汇出了第二笔货款545万元。
温州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获悉上述情况后,温州市卫生局在4月23日及以后的日子里,多次发出书面文件,要求温州二医“停止项目的执行,立即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10月8日,浙江省卫生厅也下发《关于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未经审批擅自购置伽玛刀的通报》,在全省通报温州二医的违规行为,责成温州二医作出深刻检讨,并要求温州市卫生局对医院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予以行政处分。
结果是医院设备科科长受到党纪处分后辞职离去,主要负责人未获任何行政处分。省厅通报约一个月后,温州二医与奥沃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三),约定温州二医增加投资,提高利润分成比例。这年11月5日,温州二医又将第三笔货款545万元汇付给对方。
就这样,在上级主管行政机关一片禁止声中,温州二医引进了伽玛刀设备,并投入运行。
违反多条禁令终被告上法庭
卫生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伽玛刀是集神经外科、放射诊断、放射治疗与计算机技术为一体的治疗系统,如使用不当,不仅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还会给病人造成不可逆的损伤,甚至危及生命。为此,卫生部、财政部等4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立即停止以各种形式筹集资金购买伽玛刀。
这位负责人说,温州二医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令行禁不止”,而“温州二医‘令行禁不止’的行为,并不仅限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