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20日讯
自今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双倍工资”案成为热门案件,仅上半年绍兴市劳动监察支队就受理了45起“双倍工资”案。尤其是近段时间,新型的“双倍工资”案有所上升。
最近,绍兴市劳动监察支队就接到一个签了合同的“双倍工资”投诉案。来自武汉的小钟于2007年10月进入绍兴市某健身中心当教练,2008年9月26日因待遇问题辞职。据小钟说,由于该健身中心一直未与他签订合同,小钟要求健身中心支付其2008年2月到7月的双倍工资。
绍兴市劳动监察支队就此展开了调查。该健身中心人力资源部的孔经理表示,“自《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健身中心就与所有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小钟不可能例外。”孔经理还拿出了小钟的劳动合同,上面明确写着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08年1月1日。
针对孔经理的说法,小钟认为,这个合同是在2008年8月份签订的,当时是按健身中心的意思才在合同上写2008年1月份签订,所以他只要求健身中心支付2月到7月的双倍工资。
绍兴市劳动监察支队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也就是说,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是达成一致协议的,基于此,法律也只认可合同书上的签订日期。所以,小钟投诉健身中心的事实不成立,健身中心也不必向小钟支付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