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27日讯
凭空多了百万元贷款,并造成个人信用留下不良记录,市民吴先生为此将工商银行嘉兴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嘉兴分行、交通银行嘉兴分行、嘉兴市商业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这四大银行消除影响并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38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昨天,记者了解到,经法院调解,吴先生与嘉兴市商业银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吴先生撤回全部起诉,银行方面给予适当补偿。
事件起因:
百万元贷款记录从天降
今年年初,吴先生从中国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查询发现,自己在工商银行嘉兴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嘉兴分行、交通银行嘉兴分行、嘉兴市商业银行有累计100多万元的贷款记录,还有数次逾期还贷记录,而这些记录事后被证实并不存在。
吴先生在诉状中称,今年2月,他准备贷款买车时,担保公司通过银行查询其信用记录发现,他在银行有13万元贷款还未还清,不能贷款买车。同年2月,当他准备买房时,也再次因不良信用记录而未能办理按揭贷款。之后,他通过查询个人信用记录发现,自己竟有100多万元贷款记录。
“我根本没有办过这些贷款,怎么会有这么差的信用记录?”吴先生认为,公民的信用记录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并且是公民名誉权的重要内容。四大银行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其名誉权,而且给他的个人金融信用造成了极恶劣影响。
四大银行:
拒绝原告索赔请求
7月29日,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一份中国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出具的“民事诉讼案调查函的复函”表明:吴先生之所以被记录有百万元贷款,且信用极低,缘自嘉兴市商业银行嘉北支行一名工作人员由于业务操作失误,混淆了吴先生与另一同名同姓者的信贷记录。
尽管信用记录出现差错原因已经明了,但各家银行纷纷提出抗辩理由。而出现差错的嘉兴市商业银行也提出抗辩,拒绝原告的精神索赔请求。
维护信用权:
立法有空白
此前,原告代理律师徐向军指出,将他人的贷款行为记录在另一个人的信用中,各家银行都存在相应的过错。因为征信系统不仅需要各家银行输入记录,同时需要各家银行经常维护、核查,这是银行的一项义务,但被告失之于察,存在明显过错。徐向军称,银行不能以没有输入错误信息为由免责,如果任由这种错误发生,消费者利益谈何保障。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主要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公民‘信用权’的立法,有关信用权的司法实践也不多,所以,如何保护公民信用权是值得思考的问题。”昨天,原告代理律师徐向军对接受庭外和解发表自己看法时认为,此案不论是判决还是庭外调解,对于银行征信系统完善、公民信用权保护和司法实践都具有深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