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2日讯
在小区内收废品,要向物业交纳“管理费”;装修公司、家政公司开进小区,要向物业交“进场费”……杭州下城区一小区的物业经理借此“潜规则”,大肆收取好处费,结果站在法庭里成了被告。
马某现为杭州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的负责人。2006年,马某原先所在的物业公司进驻了一个快交付的小区,那时马某是副总,齐某和马某原先就认识,两人还是老乡。当时他找到马某要求承接小区内铝合金门窗安装的业务,当然事成后肯定会意思一下。
于是两人私下谈好,齐某支付给马某总计19万元,其中5万元是给公司的管理费和押金,直接交给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务,并且开具了收据。其余14万元马某让齐某打入了他指定的银行卡中。另外,当时还有张某到马某处联系小区废品回收专项经营业务的事宜,结果马某收了他3.5万元,其中1万元是给物业公司的管理费和保证金。
到了2006年底的时候,小区物管公司提出和这些经营户改签合同,要求增加管理费。这下齐某等人不干了,好处费都已经付出去了,还没做多久就要改签合同,于是他们找到了马某。马某这时已经离开了这家物管公司,他当时退还给齐某6万元,退还给张某2.5万元。
直到今年4月份,马某原先的物管公司发现其在职期间有收取好处费的行为,于是报了案。马某被公安机关调查。
昨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马某提起公诉,并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齐某提起公诉。
◆延伸阅读——
有关物管公司究竟该不该收所谓的“进场费”或“管理费”?这些费用的真正收益权又该归谁?记者咨询法律界人士得知,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规对此作出规定。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以,经营户要进入小区,首先要征得以上业主和单位的同意,如果物管公司没有征得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收取经营户“进场费”或“管理费”就没有法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