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宁波12月23日电(记者方益波)12月23日下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浙江省绍兴市副市长谢卫星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谢卫星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万元,同时对其受贿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查明,1996年至2008年,被告人谢卫星在担任新昌县委副书记、县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副县长、代县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绍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或个人在土地转让、企业改制、干部提拔等事项中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手表、钻石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80319.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卫星利用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罪名成立。鉴于其在案发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积极退清全部赃款、赃物,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