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06日讯
据人民日报报道,6月26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向申请人季女士发出了一纸“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季女士的丈夫对其殴打、威胁、骚扰。这份裁定是浙江省第一份反家庭暴力领域的人身保护裁定。
龙湾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敏介绍说,现实中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认定难的情况非常突出,大量的家庭暴力因当事人举证难在离婚诉讼中无法认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开辟了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促进相关职能部门干预家暴的力度,有利于克服家暴举证难现象,能够有力震慑施暴人,预防家暴的再次发生或升级,有利于改变人们把家庭暴力视为“家务事”的传统观念,推动反家暴多部门联合机制的形成和完善。
季女士与丈夫严某于2000年结婚,因琐事争执,双方感情逐渐恶化,2008年12月,季女士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考虑到双方虽已分居生活,但为时尚短,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原告虽提出被告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法官依法驳回了季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9年6月,季女士再次提出离婚诉讼,诉称严某经常对自己进行电话威胁、谩骂,殴打自己和母亲,并提供了报警回执单、照片、病历等证明。立案的同时,法院向其告知离婚诉讼若干注意事项,其中包括申请预防和制止家暴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6月25日,季女士向经办法官提出申请,经了解情况、审查材料之后,法官发出了“人身保护令”,有效期为3个月。
这份“人身保护令”对季女士丈夫严某来说是禁令,如果严某再次施暴,违反该裁定,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法院也已经向严某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监督严某是否履行该裁定,并搜集固定证据,采取相关措施,及时通报法院。
催生这份“人身保护令”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2008年3月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全国9家基层法院被选定为试点法院,龙湾法院是浙江省内唯一试点法院。
【专家点评】
变事后惩罚施暴者
为事前保护受害者
“人身保护令”的出台,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前保护受害者,开辟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这是运用司法手段保护家暴受害方的一项尝试,也是人民法院贯彻以人为本理念,参与平安建设举措之一。
北京法律学者、律师杨乃超
【链接】
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
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提供病历、照片、报警证明等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两种,紧急裁定有效期15日,长期裁定有效期3个月至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