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0日讯
19日,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原告席上,坐着一位漂亮的空姐。
舒心,35岁,是国内某航空公司的一名空姐,家住富阳市金苑山庄78幢。这是她第一次走进法庭,告的是她的邻居——住在79-1幢的小陈。
原因是,舒心说,小陈家养的狗咬伤了自己。
原告舒心夫妇早早到庭,一起来的还有他们的律师,姓戴。被告小陈没有到庭,来的是代理律师,姓范。
A
事件的两种说法
和物管的4次说明
事情并不算太复杂,舒心说陈家的“非纯种藏獒”咬了她,打了5针狂犬疫苗后,出现局部疼痛、头晕、晚上低热的症状,根本无法执行飞行任务,航空公司医务中心的医生给她开了29天的休假单。
而被告的代理律师称,陈家压根就没有舒心说的那条“非纯种藏獒”,陈家养的是“一条金毛”。
复杂的是,事发后小区物管出具的4份情况说明。
说明1证明狗咬了人
在法庭的举证环节,为了证明舒心确实是被小陈家的狗咬伤的,戴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小区物管处于7月7日出具的一份证明:富阳市金苑山庄78幢业主舒心在2009年5月9日据了解被79幢—1业主小陈家的狗咬伤,经物管处调解无效,特此证明。
说明2否定了说明1
说明3又否定了说明2
“法官,我也有一份证明,可以证明小陈的狗没有咬伤舒心。”范律师也向法庭提交了小区物管于8月10日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物管处于2009年7月7日出具的证明中,“舒心在2009年5月9日据了解被79幢—1业主小陈家狗咬伤”中的“据了解”,是指舒心自己于6月23日,向我物业管理处反映,称被79幢所养的狗咬伤,后因79幢业主否认,舒心称是79—1幢的狗咬伤,而不是我物业管理处调查了解。物业管理处人员均未看到舒心被79—1幢小陈的狗咬伤。“经物管处调解无效”,是指我物业管理处向小陈及养狗人员了解狗是否咬伤舒心时,小陈及养狗人员均否认其狗咬伤舒心,并不接受舒心提出的赔偿要求。
“你刚刚出具的那份证明,根本就是你们自己打印好了,再拿去让物管给你们盖章的。”戴律师说。随即他又提供了一份物管于8月1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关于富阳市金苑山庄78幢业主舒心被狗咬伤一事,经我物管处了解,并与小陈进行调解,小陈以舒心要求赔偿数额过高为由,无法达成和解,我物管处于2009年7月7日出具书面材料予以证明。
2009年8月10日,小陈手持已打印好的有关其狗咬人的情况说明及证明,要求我物管处予以盖章,由于我物管处的工作人员在不了解事情经过的情况下,对小陈提供的材料予以盖章。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是你们自己打印好拿去盖章的吗?”法官询问范律师。
“是我们打印好的。”顿了一下,范律师说,“但是,是在他们物管处打印的。”
说明4外地赶回来的主任手写的
“给你们盖章的物管梁主任,根本不了解事情经过,对舒心和小陈进行调解的是罗主任。”戴律师说,随即向法庭,提供了罗主任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罗主任已经调往外地,他听说了这些事情后,19日特意赶回来为这件事写了一份说明。”
在罗主任手写的情况说明上,这样写道:金苑山庄78幢业主在2009年6月23日反映情况,在2009年5月9日下午,78幢业主舒心被79—1业主家狗咬伤。物业公司了解此事后,物业公司主任罗某在小区大门口见到79—1业主,关于狗咬78幢业主的情况进行了解,当时79—1业主小陈说道,78幢业主费用赔偿太高,药费在一万元。后78幢业主提供单位收入证明,医院发票等共计7千元左右。此后本人又在小区大门口和79—1业主进行调解,调解后79—1业主要求78幢业主走法律途径。
范律师说了句“这只能算证人证言,应该出庭质证,不能作为证据提交”后,便沉默不语。
B
庭上的最终调解
赔偿3000元
法庭对双方进行了调解。
“我的目的不是为了钱。”舒心说,她只是生气,气小陈完全否认事实,“只要她道歉,我可以一分钱不要!”
舒心说,如果不道歉,就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450.7元。
“何必为了这一口气而伤了邻里关系,毕竟你们是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的。”法官劝慰舒心。
而范律师,打通了小陈的电话,两人在电话里不断交流意见。
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小陈赔偿给舒心3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