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14日讯
这本是一对“黄金搭档”:“富人”出资,“高人”操作,两人合作炒股,开始赚了几百万。然而,经济形势有变,股市遇熊,抛进去的钱大半打了水漂。利益面前,两人翻脸了。“富人”指责“高人”,没告知亏损情况,才导致资金未及时撤回,造成巨额流失。
于是,“富人”将“高人”告上法庭,要求“高人”承担损失,并返还之前获得的收益分成。昨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富人”仇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黄金搭档”组合炒股
仇某是经某证券公司老总介绍,认识寿某的。传言说,寿某炒股的成功率很高。2006年到2007年间,寿某的账户资金增加了几倍。
仇某因此委托寿某代为炒股。2007年7月24日,双方签订了《委托投资协议》,约定,仇某将其亲属在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资金账户上的资金,全额委托寿某进行证券投资操作。投资亏损风险由仇某独自承担,寿某不保证操作资金盈利底线。
双方还对盈利后的分成及其时间等作了约定。只要盈利达资金总额的20%以上,即可分成。盈利达资金总额的100%以内(含100%)时,盈利部分三七分成(寿某分得三成,仇某七成);当一年内盈利达到资金总额的100%以上时,盈利部分四六分成(寿某四成,仇某六成)。双方还约定,如亏损超出资产总额的20%,仇某有权撤回委托。
但协议遗漏了一点,没对亏损时寿某如何尽告知义务、仇某可以何种方式撤回委托等问题作出约定。
股市暴跌,“搭档”翻脸
之后,仇某将总额近1000万元的两个资金账户交由寿某操作。寿某的确有一手,几个月内,炒股赚了几百万。双方进行了3次盈利分配,寿某共得盈利分红90万元。
好日子慢慢到头了。2007年10月,股市开始暴跌。
2008年6月底,仇某要求寿某将股票全部卖出。此时,账户资金只剩600余万元,已亏了几百万。
仇某认为,寿某没按协议约定尽到告知义务,从而导致他不能及时撤回资金,造成损失。另外,寿某拒绝接受仇某关于抛售股票的指令。由此,寿某也应承担部分损失。
这还不够。仇某还认为,寿某之前取得的90万元分红也应返还。他向海曙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寿某赔偿损失196万余元,并返还90万元。
法院:出资人独自承担损失
海曙法院审理后,驳回仇某的诉讼请求。仇某不服,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宁波中院昨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宁波中院经审理认为,仇某与寿某所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对于仇某所说,损失是因寿某没尽到告知义务,导致他不能及时撤回资金这一说法,法院提出质疑。股市从2007年10月开始大幅下跌,直到去年6月,作为委托人的仇某,不可能对委托理财的事毫不关注。
另外,仇某称股价下跌时,他曾多次要求寿某抛售股票,但遭拒。对此,他也不能提供充分证据。
法院认定,按协议,仇某应自行承担损失。
而对仇某讨要90万元分红的请求,法院认为,根据协议,这是没道理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