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3日讯
利用职务之便,将手中掌握的部分公房,转手倒卖获取差价,低价出售收受贿赂。12月22日下午,原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丁志贞因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20年。
12月22日下午,温州中院对被告人丁志贞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万元;扣押在案的丁志贞贪污、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2968900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丁志贞在担任温州市机关干部住房建设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5315598元。2004年至2008年间丁志贞在担任市房建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80000元。2004年至2006年间,丁志贞在担任市房建办主任期间,滥用职权,擅自低价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共计人民币6380434.44元。案发后及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丁志贞已退出全部赃款人民币2968900元,同时温州市纪委挽回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3186531.8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志贞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5315598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丁志贞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80000元,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丁志贞滥用职权,擅自低价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还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其案发后能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丁志贞,男,52岁,江苏海安人,大专文化,原系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温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副县级),兼任温州市机关干部住房建设办公室主任。(据钟轩 应忠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