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3日讯
一度成为焦点人物的“德马”女老板李丽娜一案,昨天下午终于尘埃落定。越城区法院以抽逃出资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她作出“有期徒刑5年,罚金30万”的判决时,庭上被告席上的李丽娜直说“谢谢法官”。法庭最终没有认定其与浙江中财担保公司的那笔500万借款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今年10月31日,绍兴德马汽车有限公司的女老板李丽娜,曾在这个法庭上就检察机关控诉她的这两项罪名为自己辩护过。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月1日,李丽娜及李长亮与浙江德意汽车有限公司及高德康签订协议,通过转让获得绍兴德马汽车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公司类型为自然人控股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李丽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
后李丽娜为公司经营需要,在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通过他人借款500万元。绍兴德马汽车有限公司在注册资本经验资、工商变更登记为人民币1000万元后,李丽娜又将500万元全部取出归还他人。根据这一点,法院认定她犯抽逃出资罪。
2006年3月至2009年1月,李丽娜在担任“德马”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期间,为公司的经营与发展,未经依法批准,以支付高额利息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093.6万余元。至2009年2月案发前,除已向存款人支付高额利息外,其以现金形式向各存款人归还本金共计人民币2025万余元,其余资金均因公司经营亏损而无力归还。3月5日晚9点,她被警方抓获。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单位犯罪。
在本案审理中,法院认为李丽娜向浙江中财担保有限公司所借500万元,双方目的特定,对象明确,未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遂不予认定该笔500万借款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据天天商报 记者汤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