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讯 为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规范了污水接纳和处理等细则,并对偷排、乱排等违法现象明确了处罚方法。
《办法》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以及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等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同时,《办法》鼓励企业对生产用水进行循环利用。
《办法》规定了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排放污水达到纳管要求的,都应该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并明确禁止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挥发性有机溶剂及易燃易爆物质、有毒物质、腐蚀管道以及导致下水管阻塞的物质、含有病原体及放射性的污水等。《办法》规定,对排放污水不符合水质标准的,应当自建污水预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达标后再排入城镇污水管网。
对违反规定的排水户,由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