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讯 2009年12月31日,湖州中院对曾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的“临时性强奸案”(本报2009年11月27日曾作报道),作出重审后的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邱某某、蔡某某系南浔区善琏镇综治协会聘用的保安,驻善琏派出所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工作。2009年6月10日,两被告人邀请女青年陈某、沈某某等人吃晚饭。饭后两被告人趁陈某、沈某某酒醉之机,在宾馆房间内先后分别对两被害人实施奸淫。
南浔法院以两被告人属即时性的即意犯罪为由,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处两被告人各入狱3年。此案的判决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2009年11月6日,湖州中院对这一案件作出再审决定。经审理,裁定撤销南浔区法院原判决,发回重新审判,后经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湖州市检察院将该案向湖州中院提起公诉,湖州中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由湖州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调查认定,未发现原案相关办案人员在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有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的行为,但存在业务素质不高、作风不扎实以及办案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
据了解,当地有关部门对该案原办理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和管理不力的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了严肃处理:免去南浔区公安分局善琏派出所副所长陈某的副所长职务,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南浔区检察院主诉检察官郑某某、南浔区法院主审法官郭某某行政警告处分,并均调离原工作岗位;给予南浔区法院副院长宣某某行政记过处分,并建议依照法定程序调离原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