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06日讯从“二房东”手里租赁来的房屋引出的麻烦,有时候超出了想象。因为房屋租赁纠纷,从湖南衡阳来到东阳横店创业的刘金杰向法院起诉,要求原房东、“二房东”赔偿损失32万元,结果一场官司打下来,刘金杰全盘皆输,不但自己的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而且还要赔偿“二房东”10多万元,并且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于是,刘金杰又上诉到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由于刘金杰的刘三姐饭店曾经在东阳红火一时,刘金杰的官司也引起了当地很多人的关注,被人称为“刘三姐”打官司。
一
刘金杰是一名“80后”。几年前,她从媒体上了解到东阳横店旅游业发展的情况后,就产生了到横店创业的冲动,投资20万元在横店后岑山开了一家横店三姐妹湘味馆。为此,刘金杰也被人称为“刘三姐”,饭店也叫刘三姐饭店。
“三姐妹”待人热情,厨师又烧得一手正宗湘菜,在农家乐为主的后岑山一带,生意自然非常红火,许多东阳城区的市民都赶来尝鲜。当初装潢添置设备,刘金杰冒风险一下子投资了20万元,现在看着饭店生意兴隆,刘金杰喜笑颜开。但是,让“三姐妹”想不到的是,一场意想不到的租赁纠纷出现了。
事情还得从租赁开饭店的场所说起。2007年,在经过考察后,刘金杰将开饭店的地址选在了横店镇后岑山一带。2007年10月23日,刘金杰和横店某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刘金杰租赁五层综合楼中的第一层房屋开饭店,使用期3年,时间为2007年11月26日至2010年11月25日,每年房租6万元,第一年提前一周交纳,后两年提前一个月交纳。
交纳了第一年的租金后,刘金杰投资20万元装潢了店面并添置了设施,三姐妹湘味馆顺利开业了。当时,刘金杰虽然知道这座五层综合楼是属于后岑山第一居民小区的,电子公司是整体从后岑山租赁过来的,但是却怎么也不会想到,就因为这层“二房东”的关系,会变成一场灾难,将她们的致富希望击得粉碎。
2008年11月20日,刘金杰收到了后岑山第一居民小区的一份通知书,上面称,后岑山综合楼于2007年11月26日租给电子公司,租期为3年,采用先付费后使用的付款方式。由于电子公司未能准时将房租按期付给村委会,村委会多次与之协商无果,经村两委会讨论,决定收回整幢出租权,为此现通知你们在2008年11月26日起停止营业。
“我当时就感到奇怪,我是和电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后岑山第一居民小区理应与电子公司交涉,而不应直接指令与其没有直接法律关系的第三方停业,于是我继续营业。”刘金杰说,让她想不到的是,11月26日后,小区就有居民多次来店里阻扰,使饭店无法正常营业。11月28日,她只得无奈关门谢客。
按照协议规定,刘金杰应该提前一个月交纳房租,那么,为什么刘金杰在第二年没有及时交纳房租呢?刘金杰说,主要是在此之前,她听说后岑山第一居民小区与电子公司之间为房租一事在交涉,因此延误了如期交纳房租的日期。在收到村里的通知书后,11月27日,她与后岑山第一居民小区进行了电话联系,对方说,电子公司已经不租了。她又和电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手机联系,对方说:“我们已经和后岑山第一居民小区解除了房屋租赁,如果你要继续租赁的话,你应该跟后岑山第一居民小区去说。”这两次通话,刘金杰都作了录音。
二
2008年12月29日,刘金杰接到了电子公司的快递催租信,要求刘金杰必须在12月29日前交纳房租,逾期不交付,合同自动解除。刘金杰说,当她收到信的时候,就已经是12月29日了,电子公司根本就没有给她筹措资金的时间。
由于电子公司与后岑山第一居民小区的出租问题没有搞清楚,自己就无法从电子公司继续租赁,刘金杰选择锁门暂回湖南,想等出租双方纠纷解决好后再回来。但是,2009年3月,刘金杰在湖南接到了横店朋友的电话,说自2009年3月起,后岑山第一居民小区已将刘金杰租赁的湘味馆公开招租。刘金杰急忙从湖南赶到横店。
2009年3月25日,刘金杰向东阳市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请求依法判令终止与某电子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2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请求法院判令横店电子公司和后岑山第一居民小区共同赔偿刘金杰投资损失20万元,和因停业造成经营利润的损失12万元,共计32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刘金杰的理由是,第一年房租到期后,由于电子公司未按期交付租金给后岑山第一居民小区,致使后岑山第一居民小区于2008年11月20日向她发出停业通知。她继续营业,却遭到小区居民的拒绝,让她不得不停止营业。而后岑山第一居民小区在得知电子公司没有按期交付房租的情况下,不向合同相对方电子公司依法主张权利,反而强行要求没有与其相应法律关系的第三方停业,因此也造成了其投资利益和经营利益的损失。
2009年5月30日,被告电子公司提起反诉,称因刘金杰未于2008年10月26日支付租金,电子公司遂于2008年12月24日向刘金杰发出要求其于2008年12月29日前支付租金、逾期不交按自动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由于刘金杰拒交,合同自动解除。但刘金杰仍然占有租赁房屋,为此,电子公司诉请要求确认2008年12月29日解除了其与刘金杰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要求刘金杰立即腾空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并支付租金。
当天,因案情复杂,该案件的审判也由适用简易程序改为了适用普通程序。
三
在庭审中,分歧最大的是对于刘金杰提供的,用来证明电子公司存在违约及后岑山第一居民小区没有正当理由要求刘金杰停业的事实的通知书,还有用来证明电子公司违约的事实的录音光盘一个及录音记录两份,电子公司和后岑山第一居民小区都提出了异议,认为刘金杰实际上没有停止营业,没有发生实际损失,且录音及录音记录未明确被录音者的身份。法院也没有采纳刘金杰的录音证据,其要求电子公司与后岑山第一居民小区共同赔偿投资损失及停业利润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8月12日,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驳回原告刘金杰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反诉被告刘金杰与反诉原告电子公司于2007年10月2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于2008年12月29日解除;三、刘金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腾空房屋并恢复原状;四、反诉被告刘金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反诉原告电子公司租金5589.64元;五、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反诉原告电子公司租金损失。本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合计6825元,由刘金杰负担。
四
刘金杰认为,电子公司在抗辩时说的“只是第一层至第五层不租,第一层继续租赁”的说法是不存在的事实,因为无论是手机通话时还是在电子公司的快递催租信中,都没有提起第一层继续租赁的事。其实,从录音证据里也可以明确,后岑山小区和电子公司已经全部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退一步讲,就算他们后来有了补充协议,即协商将租赁标的物从整幢综合楼变更为第一层,并延期交付租金后,也没有向她告知变更租赁合同的内容。刘金杰还认为,她是在12月29日收到催交租金的通知,要求她当天就交纳租金,否则解除合同,这种做法本身也不合法。
在咨询律师后,刘金杰向金华市中院提起了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直接改判。刘金杰说,如果当时电子公司明确告诉她可以继续租赁了,并且电子公司黄炜已经与后岑山第一居民小区签订了继续租赁第一层的协议,她肯定会继续经营下去。饭店正是红火的时候,谁都舍不得就这样停业在那里。
不过,最让刘金杰难受的是,就在她上诉期间,村里将她租赁的湘味馆租给了别人经营,而使用的正是她的装潢和设备。
刘金杰说,为了打官司,她数次往返湘浙两地,其中所花掉的各种费用是几年打工都挣不回来的。(据《金华日报》 张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