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07日讯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国家财政部、商务部上月2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995号),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由3000至6000元调整到5000至18000元。
金华市国内贸易与粮食局行业建设处处长张卫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凡符合国家《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文件精神,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均可按规定领取相应补贴,如果去年下半年已经按原补贴标准领取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这次还可补领新标准提高后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
此次补贴标准由3000至6000元调整到5000至18000元。其中,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为: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7000元;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5000元;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8000元;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0000元;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仍为每辆补贴6000元。
《通知》还规定,将车辆使用年限计算的终止日期调整为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对已经按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享受补贴的,如果同时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有关条件,或车主补充新车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后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有关条件,经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环保、财政部门通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确认后,由财政部门按照《通知》确定的补贴标准向车主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金华日报记者 刘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