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旅游
内地居民如欲来港观光旅游,可参加由内地旅行社所营办的“香港游”旅行团。参加“香港游”旅行团的团员必须取得由内地有关公安机关所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团队旅游”签注。而“香港游”的团员须遵从“随团来,随团去”的原则。
-个人旅游
内地广东省及28个城市(即是上海、北京、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宁波、台州、福州、厦门、泉州、天津、重庆、成都、济南、渖阳、大连、南昌、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石家庄、郑州、长春、合肥和武汉)的居民,如欲以个人身份来港观光旅游,必须取得由内地有关公安机关所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个人旅游”签注。
-商务旅游
.内地居民如欲以私人身份来港经商,必须持有由内地公安机关所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商务”签注。请按此参阅《内地人士持商务签注来港需知》。
-其他旅游目的
内地居民因为其他目的例如:就医、奔丧、诉讼等而欲以访客身份来港,必须取得由有关内地公安机关所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其他”签注。
-附带行程
根据现行安排,内地居民来港,必须持有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关签注。一般而言,持有有效签注的内地旅客,如能符合一般入境条件,会获准以访客身份入境香港,而逗留期限是会按所持签注类别而定。至于有关签注的使用次数,可以是1次有效、2次有效、或多次有效。
有鉴上述人士于访港期间,或会顺道到邻近地区(如澳门*)或境外短暂观光(包括乘船往公海游覧),为方便这些内地访客完成上述“附带行程”后需取道香港返回内地,本处有下列措施:
i.若旅客完成“附带行程”再抵港时的日期早于前次入境时获准留港的期限,而该旅客符合一般入境条件,本处人员将再次给予先前逗留期限,让该旅客入境(例如离境前所享逗留期限为五月八日,再抵港日为五月四日,旅客可获准入境逗留至五月八日);
ii.如旅客的再抵港日刚好为先前逗留期限的最后一天,而该旅客符合一般入境条件,本处人员将给予额外一天的逗留期限,以便其取道本港返回内地(以前述例子,如再抵港日为五月八日,一般将可获予逗留至五月九日)。
“附带行程”不限次数,但将以返回内地任何地区后结束。
*由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起,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而没有赴澳签注的内地居民,澳门当局将不允许其经香港进入澳门。